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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拿民工的生命当儿戏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5日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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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秦岭

  曾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的陕西省山阳县民工“尘肺案”,在民工们托着病体奔波了两年零三个月之后,如今终于开庭审理了,这应该是一个好消息(见12月3日、4日《华商报》)。但我读着这样的新闻,怎么也激动不起来。

  原因之一是,为什么要让身患尘肺、瘦弱气喘的民工们如此艰难地奔波这么长时间?从报道中看,他们前前后后、上上下下,已经不知跑了多少地方、多少部门,相继有9名尘肺民工死去,直到“今年11月,尘肺民工代表向国务院信访局寄交了相关材料”,在国务院信访局的过问下,“尘肺案”才被迫于12月2日开庭审理。民工们是不幸的,他们在缺乏劳动卫生保护的矿井下工作而患上不治之症——尘肺职业病,他们没有选择沉默,而是选择了维权的道路。那么,民工们的申诉有两年多时间为什么就石沉大海?可能是民工们的材料就没有送到领导手中,那么,是谁把民工的申诉材料“截留”了,是谁把民工的生命看作草芥一般?

  原因之二是,有许多民工至今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书。2001年10月,《华商报》记者到民工们打工的洛南县陈耳金矿暗访时,在简陋的工棚里看到当事民工的一份合同书,上面写道:“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它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就是这样荒唐的所谓“劳动合同”(简直就是“卖身契”),多数民工或者不知道签订,或者签订了还被老板扣留着。他们的“劳动关系”处于缺失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民工劳动市场管理的混乱和无奈的现状。但是,这30多名尘肺民工中只要有1份“劳动合同”,他们因为具有相同的劳动经历,在集团诉讼中通过互相印证完全能够证明与陈耳金矿存在“劳动关系”,却被有关部门指令强行拆散,撕扯成个案处理,以至于民工代理律师在法庭中哽咽着说,死去的尘肺民工成为“冤魂孤鬼仍在陈耳金矿飘荡。”

  这原因之三是,造成如此重大职业病事故的金矿,两年多来竟然没有哪个部门去追究矿方的责任。民工们的确可怜而又善良,他们的生命权已经被剥夺或者将被剥夺的时候,他们(包括家属)仅仅是要求一点经济补偿,享受工伤待遇。甚至这样的要求如果满足不了,民工们只是希望“社会承认,我们是被冤死的,死了到地下就能瞑目。”而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享受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问题,“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名尘肺民工的生命已然逝去,还有数十位患者在痛苦中呻吟,它留给我们的应该是惊醒:是谁拿民工的生命当儿戏,是谁对矿方的行为熟视无睹?又是谁应该对重大职业病事故长期隐瞒不报或者行政、司法的“不作为”负责呢?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有了好的法律却不能有效的执行,类似的民工悲剧就不会结束。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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