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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赵某帮人管假币 自己进监狱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7日01:01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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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许昌林)为朋友保管假币,根本没当回事,谁料朋友倒卖假币翻船,自己也受到牵连而入狱。一想起此事,家住普兰店市的赵某说简直连肠子都“悔青”了。

  今年10月,赵某的朋友许某在去南方出差前,找到赵某帮助其看房子,并将房中的假币2万元交给赵,叮嘱他小心保管。赵某碍于朋友的情面也没有拒绝。于是,就将这些假人民币用塑料袋包好带回家中藏起来。不久,许某在南方某地因出售假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许某交代了其家中尚有假人民币2万元。公安机关在查获此2万假人民币时,依法将赵某拘留。据此,检察机关以赵某涉嫌持有假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以假币系许某所有,自己只是帮助代为保管,且自己未将假人民币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因而不构成犯罪为由,为自己辩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据此,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我国货币管理法规的规定,公民一旦发现假币就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假币上报或销毁,不能非法持有。为制裁非法持有假币者,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所谓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持有的假币虽是帮助他人保管而非自己所有,但是在主观上已明知其持有的是假币,客观上也持有一定数量假币,且达到2万元,完全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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