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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8日02:56  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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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主体:据本报报道,《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中赋予了未成年人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条例同时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这是北京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学生有权申辩是一种看得见的教育沈峰

  从以往的情况看,学生违反校纪后,在错误事实的认定和给什么处分问题上,往往是校方“一锤定音”。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法,有时达不到教育目的,甚至留下一些后遗症。新《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让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值得肯定。

  值得肯定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能够达到教育的目的。学生犯错误之后,无论给予什么处分,不过是一种教育学生的手段,目的在于使本人从所犯错误中汲取教训,不再犯新的错误。学生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允许学生个人申辩,让各方发表意见,对犯错误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无疑是有好处的。二是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仅仅让校方在处分学生时要慎重从事,更重要的是,在给了学生一个说话和申辩的机会后,通过交流沟通,也许会化解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误会。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公民。作为公民,他们受到处罚时理应享有申辩和知情的权利。作为学生,学校传授给他们的不应只是各科知识,更重要的是言传身教的处世之道、公民之道。较之普通知识教育,处分学生的过程是更令他们刻骨铭心的公民教育过程,这将在他们的心灵上留下深深的烙印,并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深远影响。如果学校缺乏正当程序武断地处分学生,学生只有逆来顺受的份儿,这样既有可能造成处分的不公正,也很难达到惩前毙后的教育目的。所以,给犯错的孩子一个申辩的机会,维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一种看得见的民主教育。

  我们已经进入法治时代,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来对待学生,是我们依法治国不容忽视的细节。新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无疑值得推崇。确保流动子女受教育体现社会公平毛天祥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句话说起来显得很平等,但具体到实际生活中,每个人的境遇可能却大不相同。流动人口子女这个群体即是如此,他们的受教育权应当受到高度重视。

  由于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义务教育阶段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儿童少年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因此,对于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流入地政府总是以此为理由而拒不负担主要责任,造成流动子女入学难问题越来越严重。

  立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在实际生活中,流动人口早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分子,如果对他们的子女入学问题视而不见,这首先从情理上就难以说得通。其次,忽视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学难问题,也会给未来社会遗留下一大批低水平甚至是根本不合格的劳动力,这并非现代化城市发展的期望。再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外地务工的流动人口在农村缴纳了教育附加费,在城市打工也缴纳了一系列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子女上学却依然要另外缴纳高额学费,而且得到的只是质量难以保证的教育服务,这显然有悖公平。

  由此看来,全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以公平的观念直面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目前,北京已经“先行一步”,以法律形式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我们期待北京能够成为全国的榜样,其经验为其他地区所借鉴,为流动人口子女的美好未来搭建宽敞而温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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