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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就没有一切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09日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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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童大焕

  “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亿~8000亿元代价的话,那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以上海浦东为例一语惊人。

  这个数字我相信是一个很保守的数字,因为它依据的是这样一组数据: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94.6万亩,其中70%以上是征地,这就意味着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如果还是按现在的征地办法,农民至少还需要从土地收益中损失3万亿元以上人民币。这还都是合法征用的部分,不合法征用的部分就更加说不清楚了。

  事实上,违法征地的数字可能比我们想像的要大得多,所以最近中央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卫星监控系统,希望通过卫星来监管全国的土地,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按2276万亩土地农民损失2万亿元计,那么,平均每亩相当于农民损失8.79万元人民币。但事实上农民损失的远远不止这个数。例如,上海地方政府通过从农民手中征地然后转手卖给开发商,土地的差价高达40至285.7倍!

  大规模圈地运动的诞生,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量被剥夺,根本上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的丧失,二是土地交易权的丧失。

  虽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但是,承包权和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个完整的产权概念,而承包权充其量只是个合同概念,谁若违反只能算违约。抢劫与违约,何异于天壤之别哉!我曾经当面请教过一位学者型官员,我们的土地承包权到底是产权性质还是合同性质?答曰:两种属性都有。事实上谁都看得清楚,在各地争先恐后的圈地运动中,农民作为个人,其对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丧失一干二净,“合同”也不断地被单方撕毁。

  对于农民来说,承包权是个非常尴尬的权利,它名义上权利在农民这边,事实上的权利都在村以及村、乡、县政权手里。一个村集体,一两个人,在基层政府和官员的压力及私利诱导下,可以“代表”整个村成百上千人,把几百亩几千亩土地廉价出卖掉,自己得好处,村民吃大亏。这是一种“所有者缺席”的买卖!卖别人的东西,收益归自己,试问小小环球,有几个地方有如此好事?

  土地交易权的丧失则表现在,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非农用地必须先由政府代表国家征地,然后再转手卖给开发商。相当于法律规定了政府在土地交易中的绝对垄断地位。而且,政府向农民征地不是由双方自愿协调解决,征还是不征,农民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征地费也不叫征地费,而叫征地补偿,补多少,也不是协调解决,而是政府“一口价”: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农民的土地循合法途径由国家征用,相关补偿费用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按规定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我国东部地区一般耕地年产值800元左右计算,每亩土地补偿费至多2万多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两年的工资收入。而这里面的其中一部分钱,还进不了农民的腰包,还得留在“村集体”手里!

  中国农民几千年来的贫困都是源于权利的贫困,这里的权利既包括平等受教育、医疗卫生、失业养老保障等社会权利,也包括土地所权、交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自由迁徙权等人身权利。中国农民两百年来的贫困也都是源于权利的贫困;中国农民五十年来的贫困、中国农民二十年来的贫困也几乎无一例外地是源于权利的贫困。没有权利,就没有财产,没有自由,没有富裕和幸福,也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安定和谐。

  在圈地运动中,农民失去的不仅有巨额财产,还有对土地、国家、社会的情感和个人尊严,以及工作以维持生计的权利。这一切都随着土地的丧失而丧失。就是按最保守的估计,平均每失去一亩地要有1.5个农民失业,那么按官方数字:1987年至2001年,全国至少有2276万亩耕地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成了国家所有,则已有3400万农民被迫离开土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则还要有至少8175万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去。两项合计,人数将达1.2亿!如果这1.2亿人都是被剥夺的没有财富也没有工作的流民,中国的未来会怎样?

  所以,“没有权利就没有一切”这句话,还应该说得更明白些,就是:没有农民的权利,就没有他们的一切,自然也没有你、我、他的一切(包括生命),也没有我们国家的一切。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部近日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被拆迁人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和开发商、政府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谈判了!那么,土地交易为什么不能这样呢?我们寄希望于正在酝酿的《土地法》的修改。一切不合理的制度都应该及时废除或变更,一切公民应得的权利都应该及时夺回公民手中!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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