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当局通过“广电三法”明令党政军退出媒体 |
|
|
|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0日10:08 中国新闻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中新网12月10日电 在岛内争议多时的所谓“广电三法”9日下午三读修正通过,规定党政军必须退出媒体,而“政府、政党、党务、政务与选任公职人员”等,不得投资广播与电视,“政府与政党”必须在该规定公布施行后两年内退出投资,而党政公职人员必须在6个月内退出并解除职务。此外,将另成立“通讯传播委员会”,取代“新闻局”业务。
据了解,正当岛内朝野各党为政党出资介入政论节目、置入性行销相互批评之际,有关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议题再受瞩目,争议多年的“广播电视法”、“有线电视法”、“卫星电视法”等“广电三法”修正草案,9日下午在“立法院”顺利完成三读修正。
根据有关规定,国民党必须出脱“中国广播公司”与“中国电视公司”股份,而台当局必须将“中华电视公司”与“台湾电视公司”的股份处理方式送交“立法院”审查通过后实施。
该“法案”也明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广播、电视事业,其配偶、二等血亲、直系姻亲投资同一广播、电视事业者,持股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据说这项规定将冲击地方政治人物主导的地方有线电视与电台。
此外还规定,广、电事业不得播送有“候选人”参加且由台当局出资或制作之节目、短片及广告。因此在“选举”期间,由台当局出资或制作的执政者宣传片,均不得经由广播、电视播送。
据悉,该“法”中还明文规定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为一个名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的组织,并将在一年内设立。未设立前,主管机关为“行政院新闻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