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救一个被绑架了近百个小时的打工女孩,一名记者驱车百里深入虎穴“交赎金”,与绑匪交涉,并最终协助深圳宝安警方将数名组织非法赌球的绑匪生擒。(见12月7日《信息时报》)
好一个“深入虎穴救人质”!这位记者奋不顾身、勇于救人的精神着实令人钦佩,但具体做法值得商榷。 披露真相与提出警示是媒体的重要责任与第一要务,这点笔者并不否认,可是,作为手无缚鸡之力的记者,除了空有一腔热血和为新闻、为他人献身的精神之外,还能拿什么来“深入虎穴”面对那些手持利刃、穷凶极恶的绑匪呢? 众所周知,维护社会安定,抓捕绑匪、解救人质是警方的神圣职责,来完成这些任务的都是一些训练有素、身经百战的警察。在面对绑匪、情况十分危急的情况下,他们都能够随机应变,不会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稍纵即逝的抓捕机会。他们无论是在心理上还是在战术上都具有常人所不具备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在抓捕歹徒时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拿这个案例而言,绑匪在交易前已经作好了安排:准备“做”掉前来交赎金的人。对于那名“深入虎穴”的记者而言,他首先应该知道,在人命关天的时刻,他如果不能够表演的“天衣无缝”,安全地救出人质,那么另一种结果就是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牺牲。试问,那名记者能有多高的谈判水平?能有多好的心理素质?能否在交涉过程中不留任何破绽?事实上是,仅仅因为绑匪起疑就“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那么,如果绑匪再有点其他的变故或动作,笔者真不知道那位记者还能坚持多久!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警察而言,无论是谈判还是抓捕都是他们的份内工作,在需要谈判的时候,他们有素质过硬的谈判专家;在需要抓捕时有战术优良的武警队伍。在生死关头,完全没必要让一个不懂行的记者来瞎掺乎。对于那位记者的所作所为,说轻点是一种典型的“权利越位”,作为记者,你没有权利要求自己“深入虎穴”并参与谈判。说重点,在没有考虑到自己实际能力的情况下仓促行事,不应归结为一种勇敢,而应该说是一种逞能。毕竟,连小孩子都知道,在不能够“见义勇为”的时候就应该学会“见义巧为”。作为那名记者,你可以置自己的生命于不顾,可是你考虑过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吗?这次人质的成功解救是你的幸运,可是因为记者“深入虎穴”谈判造成他人伤亡的也不乏其例。试想,如果这次解救人质,因为记者的破绽最终导致巨大人员伤亡,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毕竟,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只有一次,如果失去了生命这个载体,一切都将无从谈起。那位记者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然令人钦佩,但事业心和责任感应该建立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之上,否则,无视现实,空凭一腔热血盲目“勇为”,这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不值得推广和提倡的。 (作者 刘克军)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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