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 沈城腊月二十点捻 本报讯(记者 王晓静 冯岚) 昨日记者从警方获悉,关于明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限制区域、限制时间及允许销售的具体方案已经敲定。 据了解,限放时期为2004年1月11日至2月5日,即农历的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限制燃放区域为沈阳市大三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地区。市内重要文物保护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医疗场所、幼儿园、教学科研场所、重要军事区域及居民楼阳台、楼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方案”中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也提出了要求:禁止销售、燃放质量不合格、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月旅行、单筒礼花等危险产品,限放区内禁止销售双响、闪光雷及类似产品。 此外,从即日起,警方将开始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申请并进行验点审批,销售者可通过市郊七区的行政审批大厅公安窗口领取审批表并登记。限放区内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限放区外受理并进行审批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网点所属分局治安部门与属地派出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共同对申请人提出的销售地点和储存库房进行安全检查。申请人可在3个工作日后向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大厅查询审批结果。限放区外申请业户到当地警方的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机关安排开展审批活动,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限放区内经审批合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申请业户于12月29日后,按政府确定的购货最低限额2万元,到具备烟花爆竹合法销售资格的限放区内经营单位进货。持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大厅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警方还表示,销售网点仍不限量,但布局应该合理,安全应该达标。 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警方对燃放者本人、燃放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1000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警方除没收烟花爆竹外,视情况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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