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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重点监控企业实行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0日15:4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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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成都12月10日电 (记者江毅)四川省日前作出规定:凡发生过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并被有关部门纳入重点监控的建筑企业,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和省总工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曾经发生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而被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企业,必须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通知还规定,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也要预交相同额度的保证金,这等于是为广大农民工工资上了“双保险”。

  通知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银行设立专户管理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也可以建筑企业为单位办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工程合同价的5%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交纳保证金,由颁发这一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比照建筑业企业的办法,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交相同额度的保证金。

  因工程施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经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动用这个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预交的保证金,先行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待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后,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这个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及时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

  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相关建筑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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