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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拥有付款发票法院不予认可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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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1日17:36 新桂网-南国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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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11日讯(记者毛梓林通讯员孙燕玲)桂林市某食品公司向柳州市的吴先生追讨1.9万元货款时,吴出示了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自己已经结清货款,不料,这个证据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均未予以采信。
家住柳州市柳北区的吴经营一食品商店期间,曾代销桂林市某食品公司的纯净水,1997年,该公司以吴欠下1.9万元货款为由,将吴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不及时结清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吴上诉至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虽执有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存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因此不足以证明吴已经结清货款。
吴对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案经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误。两级法院均没有采信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桂林某食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明显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使用规定》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吴在结清账目的同时,取得了合法的凭据,应受法律的保护。日前,检察机关依法审理该案后,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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