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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管理办法明确:跳轨者要赔偿地铁损失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1日13:2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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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正在进行送审,并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

  牵头起草这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草稿的北京交通委法制处在接受该报咨询时介绍说,该《办法》的第二十条‘禁止十一种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这其实就包括跳轨等行为。”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表示因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原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当事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的,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经济损失的,运营单位可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

  报道也指出,北京地铁现在每天客流130多万,且自杀者跳轨前没有什么迹象,地铁员工很难防范。(记者 张晓娟)(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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