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湖南省迄今最大挪用资金案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以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云东有期徒刑12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聂柯有期徒刑4年。并对两被告共同挪用的资金人民币5747.546502万元,被告人陈云东挪用的资金人民币11200万元予以追缴。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查明:陈云东、聂柯于2001年8月至2002年7月期间,共同挪用资金2大笔15小笔,共转出股票435.5364万股,市值5149.626502万元,同时转出资金597.92万元。陈云东还于2001年8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挪用资金4笔,共11200万元。此外陈云东于2002年5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委托理财过程中,通过他人向湖南某投资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郑某行贿人民币20万元。 共同挪用资金,损失两千九百多万 2001年8月,西安荣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秦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李某以西安绿谷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其从事资本运作,委托资金数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1年。同年8月27日,聂柯以生辉基业的名义、李某以西安绿谷法人代表段某的名义,与某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期限为1年,监管方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同时,李某为保证资金安全需要,将西安绿谷的“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段某”印章,以及“聂柯”和“李某”的签名以“股东印鉴卡”的形式提供给某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作为提取保证金的共同有效印鉴。 协议签订后,绿谷贸易在某证券北京营业部开设了资金账户,并将委托资产人民币1亿元划入该资金账户。当时身为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的被告人陈云东未将这笔业务按正常工作程序规定向某证券总公司上报,擅自将该1亿元资金汇入账户后,聂柯在该账户中操作买入股票。聂柯、陈云东为了获取利润,在未经绿谷贸易授权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由聂柯提出并填写股票撤销指定申请单和资金取款申请单,陈云东利用职务之便签字批准,将账户内的股票分次转出。共转出某股票435.5364万股,市值5149.626502万元,同时转出资金597.92万元,共计57475465.02元,全部用于抵押融资、付本息、中介费、炒股票。造成损失为29063714.13元。 单独挪用资金,损失三千四百多万 2001年8月至2002年10月期间,陈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客户保证金,挪用湖南某投资等3家公司和个人客户资金共计11200万元,造成损失3453.769965万元。 2002年5月30日,陈云东经中间人黄某牵线,以证券北京营业部的名义与湖南某投资公司签订有价证券代理买卖协议书、客户合同书、代理购买国债授权函及指定交易协议书等,融入资金5000万元,使用期限1年,回报为12%,当时存入在某证券北京营业部开设户。当日,陈云东即擅自将这笔巨额资金转入其在该营业部开设并控制的何某账户内。2002年6月7日,陈云东从该账户上取款410万元客户贴现利息,后又从该账户上取款10万元借给黄某个人使用。 2002年4月30日,陈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谢某账户内的资金1200万元全部转入其控制的账户上,随即从该账上取款144万元支付客户谢某作为12%的理财回报。2002年5月8日陈云东在客户徐某账户上取款20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500万元。 湖南某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被拉下马 2002年5月底,陈云东在担任某证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职务期间,经中间人黄某牵线,与湖南某投资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及董事会董事郑文立(已判刑)认识,双方谈好将湖南某投资公司的资金5000万元存入在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进行投资之事。随后,黄某向陈云东提出要送给对方50万元的好处费,陈云东表示同意。50万元到手后,黄某将其中的20万元在北京某市西苑饭店附近一茶馆内送给了郑文立。郑文立受贿案发后,湖南省公安厅已追回全部赃款。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张春祥 实习生何建雄 通讯员马铁夫 刘少尧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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