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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余元索赔没执行 合肥一男子要“拍卖”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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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2日15:16 新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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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想拍卖这份判决书,判决书中还有一万多元没有执行,我只想要一半。”昨天下午,在肥打工的霍邱人张先生见到记者时这样说。
张先生说,他是替哥哥“拍卖”这份判决书的。2001年5月9日下午,他侄子小明(化名)在观看两名学生持竹竿玩打时,不幸被打折的竹竿崩伤了左眼。后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问题,小明将学校、两名学生告上霍邱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9月29日作出判决:学校赔偿原告8554.8元,两名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各赔偿原告5346.75元。据张先生称,法院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但两年来,他哥哥只拿到2000元赔偿。
张先生表示,判决到现在没有得到全部执行,以至于哥哥一家几乎丧失信心,由于家庭困难,只好想出“拍卖”判决书这种迫不得已的法子,他希望有人能将判决书“买下”。张先生说,他想先通过登广告招徕买主;如果行不通,再请专业的拍卖公司来“拍卖”。
张先生说,他是看到一条新闻之后想起这么做的。10月28日,陕西凤翔农民石五龙就在大街上“五折拍卖”判决书,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对此,省城张永会、郑天发两位律师认为,张先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做法却行不通。因为拍卖的对象必须是可转移的物品或债权,而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与普通的债权有差别,它已有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容忍执行的义务。申请人欲通过拍卖来转让权利,有悖法律本义。
(本报记者方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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