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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 明年1月15日前必须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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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2日09:01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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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日讯 记者今天从哈尔滨市建委获悉,今起,哈市本着先近后远、限期清偿的原则,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战役。整治战役中,将采取3项具体还款办法和5项惩治措施。
据哈市政府副秘书长、建委主任高迎祥介绍,此次专项整治的目标为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欠资单位必须在2004年1月15日前全部、无条件清偿;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欠资单位也要立即偿还,确不能一次清偿的,2004年1月15日前偿还一部分,其余要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资金,必须在2004年5月末前全部清偿。
3项还欠办法包括: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项目业主先行垫付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必须优先足额偿还农民工工资;如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存在争议的,不论任何原因和困难,都要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双方先各垫付50%,待结算时一并处理。
5项惩治措施包括:对项目业主,已竣工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结转项目不得复工,收缴施工许可证;新开项目不予办理报建、施工图审查、项目招标、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对施工企业,视情节限制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直至清出哈市建筑市场。对企业项目经理等各类管理人员不予发放或审验各种执业、岗位证书。不得评先评优,企业人员不得出国和发放奖金,不得购置办公楼及进行豪华装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要与市建委签订清欠责任状,明确清欠数额、清欠时限、清欠责任和惩处措施,将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整治战役还严格了3项审批管理,即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按比例保证资金到位,凡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约定时间的,一经举报,收回施工许可证;对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系统,并予以披露,有关单位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审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低或注销资质证书。(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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