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拨打手机时,可能有别人的耳朵在一旁监听。"这就是令人心惊胆战的"手机监听王"给人们的最直接的印象和感受。
近日,北京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令人防不胜防的"手机监听王"流入京城了!那么,到底情况如何?谁在买?又是哪些人成了被监听对象呢?
谁在揽客
11月22日,记者先后对北京市宣武区广外科技商城、朝阳区平乐园电子市场、海淀区中关村中海电子市场、海淀区中关村国投电子市场等十几家电子市场进行了暗访,结果发现,不时有人明目张胆地兜售“监听王”、“骇客手机”等监听器材。
在中关村中海电子市场的北门口,一位自称姓田的中年男子正在兜售“手机监听王”。他似乎发现与他搭讪的记者是潜在客户,一个劲儿地向记者说了一大串“手机监听王”的“有用”和“神奇”,并详细介绍监听过程。
“监听者预先植入一组电话号码于监听器内,只要按程序输入欲监听的电话号码,它就能对该电话的语音进行拦截并储存,总录音时间可达二十小时以上。如同打移动电话一样。”中年男子说,虽经欲监听者在远方启动(传统监听器需在一百公尺内,新型监听器不限距离),但不会发出铃声或震动,已被监听中的被监听者完全不知情,不会发觉任何异样,被监听手机原来所有通讯功能不变。监听完后,只要像一般通话那样挂断即可……
中年男子似懂非懂说了一大堆,记者也听得稀里糊涂。于是,记者提出要看一看货。中年男子十分警惕地说:“你要真有心买,我就给你要货,或者你自己去一趟公主坟,在那边,我们有专人接待。”记者当即打车来到公主坟,在那位中年男子的安排下,记者与一个戴着深度近视眼镜的小伙子在公主坟地铁口接上了头。他给记者出示了NOKIA7250、NOKIA8250、NOKIA6610、NOKIA7210等几款“监听王”手机,价格在6000元至8000元。
谁在购买
仅做些细微的改动,移动电话就能够变成高质量的窃听器,电话的主人能够从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里与这部电话联络,并且无需让电话振铃,屏幕也一片空白,仿佛处于关机状态。“使用移动电话作为窃听器的好处是它通常不会引起人的怀疑,因为移动电话到处可见。只要有电池,手机就会悄悄地把对方说的话接收下来,自动通过卫星发送给你。”小伙子说,如此强大的功能,让不少人争相购买。
他随即给记者拿出一份从网上下载并打印出来的“资料”:
关心子女的父母:您担心孩子在外的安全吗?让手机监听器来帮您展现爱的关怀,让您随时掌握孩子的现况,让您随时展现对孩子的爱心;
劳苦功高的警察:当今社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盗匪猖獗,身为人民保姆的警察,无不将缉匪破案奉为最高荣誉,让手机监听器来帮你查枪、缉毒、抓匪;
互信不足的夫妻:先生包二奶,总是太太的梦魇;先生外遇,总是太太的最恨。让手机监听器来免除您的恐惧,让您随时掌握先生的现况,让您防患未然,终结先生的婚外情;太太婚外情,最是让先生无法忍受的痛,手机监听器让您安心出门,让您随时知悉太太是否安于室,让您防患于未然,终结太太的婚外情;
热恋当中的情侣:你的他现在做什么呢?你的她是否怪你不了解她,不够爱她。你到底有没有情敌呢?爱她(他)就要了解她(他)关心她(他)更要掌握她(他),手机监听器让她(他)更爱你;
工作繁忙的老板:公司的成长,利润的创造,除了老板英明的领导、策划之外当然更需要全体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身为老板的您,是否应该揪出不忠的员工来,让监听器来帮您达成愿望吧。
竞争激烈的商场:商场如战场,制敌机先,知此知彼,百战百胜。尤其在这e时代里,商场上的竞争犹如一场Spy对Spy的战争,您能不了解您的竞争对手吗?
“主要客户是私家侦探和保镖,还有一些为打官司而获取证据的人,此外为监听老公或老婆电话,看老公是否包二奶、老婆是否有外遇的人。”小伙子说,购买者还有因为担心孩子在外受不了诱惑而步入陷阱或误入歧途和便于随时掌握孩子现况的父母以及其他一些好事者等等。
谁受其害
想象一下,如果你的公司正在举行秘密谈判,商讨收购另一家公司,而你的主要竞争对手就在你的鼻子底下窃听到了谈判的所有细节,那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也许更加糟糕的是,你查遍了公司的上上下下,却没能找到谁出卖了公司的秘密。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却是被监听的移动电话。
既然人们争相购买“手机监听王”,自然就有人会成为监听对象,成为受害者。在网络上,如果使用搜索引擎键入“手机窃听器”或“手机监听器”,可以发现有多家网上商城在售卖这种产品,价格从600元到8万多元不等。从网站上提供的图片来看,这些“手机窃听器”外观上有类似对讲机的便携式的,也有可与笔记本电脑连接功能齐全的,销售这些产品的公司来自福建、广东、湖北、湖南等省,并且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产地大多出自台湾地区、美国、俄罗斯等地。
安徽来京的王小姐曾深受其害。据报道,王小姐的追求者张某遭到拒绝后,试图阻止她和其他朋友交往。今年10月下旬的一天,张某突然打电话告诉她:“现在我可以监听你的手机,你小心点!”当天晚上,她和一个朋友简短聊了几句,谁知刚挂掉手机,张某就发来了一个短信:7时55分,你和别人通话1分半钟。
当今社会,手机无处不在,到2003年10月底,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超过了固定用户。一机在手,漫游全球。不管你身处何方,人们随时都能把你找到。这无疑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手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国家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国防大学李大光先生表示,它危及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
谁来管制
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交流的速度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通过现代通信工具可以使得信息的传递更加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生活的节奏和工作的效率。同时,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有关信息通信保密问题将越来越多地在不同领域表现出来。保障个人及相关信息的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手机监听王”的出现让人们从为垃圾邮件、黄色短信、针孔摄像头、红外线镜片相机、摄像手机等这些相比之下不成烦恼的烦恼中回过神来,表现出一种无奈和惊慌。“这个东西太可怕了!想想,在你拨打手机时,可能有第三只耳朵在一旁监听,日后哪还有什么隐私和秘密可言。”在建国门一家出国留学公司工作的赵女士表示,在信息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还安全吗?
和许多国家和组织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的隐私权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揭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文明社会中,应该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要保持一个适度的范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空间,都有自己的隐私和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一个人的电话和手机始终都处在别人的监听之中,其隐私权和安全就得不到保障。
一些网友认为,一方面要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每个公民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另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来监督,采取合法的隐私保护措施。联通公司的孟国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提醒,不要把自己手机的底层信息轻易告诉别人,特别是商务人士、公务人士尤其要注意信息的保密。手机也不要随便放置。
然而,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一种观点似乎更点明了我们反监听的根本出路:“我们反手机监听还有赖于反手机监听技术超越手机监听技术的进步。”
编后
好莱坞电影《国家敌人》中有一句经典对白:“别抬头!”———因为一抬头就可能被天上的卫星监视了。虽然其中不乏艺术夸张的成分,但是我们也突然发现,一些在特工电影中经常出现的镜头竟然越来越多地在我们的生活中现身,比如“手机监听王”。如今,承载着各种诱惑的手机铃声无时无刻不在响起,人们充分享受着手机带来的便利。然而,试想一下,当你用手机通话时,有人却躲在另一角落窃听着你的谈话内容,这种感觉真的让人很不舒服。
刚开始听说“手机监听王”时,编者并不相信。毕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听设备属于国家专控产品,公安机关执行特殊任务时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使用监听设备。编者以为,监听也应该算是技术含量很高的吧,不是一般人轻易就能办到的。市场上兜售的“手机监听王”一定只是某些奸商骗钱的小把戏罢了。然而,在某通讯运营公司的朋友告诉编者,手机是把语言信号传输到移动通信网络中,再由移动通信网络将语言信号变成电磁频谱,通过通信卫星辐射传送到受话人的电信网络中,受话人的通信设备接收到无线电磁波,再转换成语言信号接通通信网络。因此,手机通信是一个开放的电子通信系统,只要有相应的接收设备,就能够截获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人的通话信息。因此,“手机监听王”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能的。
虽然编者是个普通人,用手机与人通话也涉及不到什么商业机密,但一想到自己的隐私有可能正受到侵犯,不由得不寒而栗。从“手机监听王”的广告传单中可以发现,其用户锁定为普通人。为什么有人使用“手机监听王”?不知道弗洛伊德的话算不算原因。弗洛伊德说,每个人潜意识中都有偷窥他人的欲望。但是这个欲望显然是不道德的,必须加以抑制。既然“手机监听王”用户本身不控制自己的欲望,那我们的执法机关就应该行动起来,不能由着他们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通讯自由。
采访中工商部门表示,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监听设备的案件,他们将坚决予以打击,净化和规范通讯市场。相信随着有关执法部门的强力查处,“手机监听王”必将像“针孔摄像头”等偷拍工具一样,逐渐在国内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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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依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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