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东
“我们抓住他了,那个暴君已经成为俘虏。”当美国负责伊拉克战后重建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布雷默14日在巴格达宣布这一消息后,一代枭雄萨达姆的末日审判也就要来临了。
但萨达姆绝非一个普通的被告人,因此,在何处开庭、以何种程序审理、以何种罪名起诉就成了悬疑。
应搜狐星空主编的约请,并经详咨林维、缪剑文等好友后,觉得萨达姆的末日审判有以下可能:
以何种罪名起诉?
萨达姆此次势必难逃被“算总账”的狗屎运,而且一算就是35年。据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成员哈基姆表示,对于萨达姆罪行的计算,将从萨达姆1968年7月17日上台,到2003年5月1日布什宣布伊拉克主要战事结束为止,包括萨达姆发动为期8年的两伊战争、1990年对科威特的入侵、对北部库尔德人的屠杀,以及海湾战争后对什叶派穆斯林和库尔德人起义的残酷镇压。
而按照国际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中,1990年对科威特的入侵可被指控为“破坏和平罪”或“侵略罪”;对库尔德人的屠杀,以及什叶派穆斯林和库尔德人起义的残酷镇压,可被指控为“违反人道罪”、“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另外,萨达姆在两伊战争和镇压国内反对派的武装冲突中使用过生化武器,可指控其犯了“战争罪”。如果查证萨达姆与“基地”组织及其恐怖活动有关联,还可被指控为“煽动和支持恐怖活动罪”。
当然,无论以何种罪名起诉,都须有相关的、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随意入罪就与萨达姆掌权时代无甚区别,也就失去了赶萨氏下台的道义支撑。
在何处开庭、以何种程序审理?
相比确定罪名而言,萨达姆末日审判的审判地和法庭则更加充满变数。
很多人可能会由萨达姆联想到米洛舍维奇。米洛舍维奇就是在前南国际法庭受审的,这个特别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于1993年专门设立的,地点在海牙,目的是为了起诉和惩治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而且,另外的卢旺达、东帝汶、塞拉里昂、柬埔寨等4个特别国际法庭,也都是安理会通过决议特别设立的。
但是,今年攻打伊拉克的行动绕开了国际集体安全体制,并非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是由美英等国单方面发动的。这样,曾被晾在一边的安理会,此刻就不大可能通过决议,再专门设立一个伊拉克国际法庭。再者,通过一个决议也不是件一蹴而就的事儿,须经冗长烦琐的程序,显然难以应急。
因此,可排除前南模式,即安理会特设伊拉克国际法庭的可能。
另一种可能是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号在海牙成立,是根据1998年在罗马签署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设立的永久性国际刑事裁判机构。但美国、伊拉克尚未批准该公约,法院里也没有美国的法官,美国对审理无法掌控。而且,按照规约,该法院无属时管辖权,仅对规约生效后即2002年7月以后实施的犯罪才有管辖权,对萨达姆长达35年的罪行无法应对。因此,这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也管不了萨达姆案。
这样,萨达姆由国际司法机构审理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了。
剩下来就是在美国或者伊拉克两个当事国境内审理了。
先看美国。尽管有迹象表明,美国政府可能将萨达姆作为战犯带回美国进行审判,但这样一来,美国也不得不正视以下问题:一是伊拉克人的反美声浪会由此高涨;二是会激怒整个阿拉伯世界,还会引起其它国家的强烈反感;三是美国法庭程序相对严格、繁杂,司法成本偏高,延宕的时间也较长;四是在美国国内和国际法律界会引发萨达姆有无豁免权、美国对其有无管辖权等广泛争论。可见,押往美国审理的政治、法律风险都极大。
再看伊拉克。目前,伊国内百废待兴,司法秩序尚不健全,由本国的普通的法院审理可谓困难重重。不过,上周一伊拉克刚刚建立了审判前萨达姆政权领导人的法庭系统,首批受审的将是美国“扑克牌通缉令”上的55名伊拉克前政权高官。由这个特别法庭审判“黑桃A”萨达姆,既可避开麻烦的“豁免权”、“管辖权”以及对萨氏审判“适用何种法律”等问题,又可对美国国内和存有疑窦的国际社会有个堂皇的交代,还能对萨达姆在伊残余势力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推进美国主导的伊拉克战后重建。
但有人权组织批评说,伊拉克这样的战争法庭根本不合格,因为伊拉克法官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不论对萨达姆还是对伊拉克人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不过,相信届时美国或国际司法机构的专门人士会来“点拨”的。
至于刑罚,如在国际司法机构审理的话,萨达姆是不会被判死刑的。但在伊拉克审就难说了,伊拉克没有废除死刑,对于许多受过萨达姆政权迫害的民众来说,巴不得判其死刑,而且按照伊斯兰法,死刑的执行方式似乎还比较特别。看来,萨达姆末日审判后能否终老狱中还很难说。
或许,这就是报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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