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新报》记者胡媛媛 匡春林报道 “那些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单位负责人,你们也有兄弟姐妹,也有亲友在外面打工,难道就忍心看着他们劳苦一年连血汗钱都拿不到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引起湖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省政府13日召开的紧急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强调,明年1月10日以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拖欠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兑现给施工单位;1月15日前,施工单位要保证将今年应付农民工工资兑付到位。
此次会议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正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周伯华委托,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主持。年关即至,建设领域尤其是房地产工程项目和政府工程项目已成为拖欠工资的“重灾区”,因此会议中特别明确,当前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和对象主要是建设领域和拖欠大户。为此,省政府出台了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项具体措施:工程业主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工程业主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部分;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总承包单位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部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督促其尽快还款,兑付农民工工资。
在针对农民工的工资兑现问题上,省政府指出,省内各级政府要带头兑现农民工工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在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时限上,省政府特别强调6项硬指标,即:凡在2004年1月15日前不能兑付2003年度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拖欠的工程项目不予年检和工程验收备案,并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凡存在克扣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计划部门停止其工程审批立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要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应予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必要时可以申请实行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清欠设限——明年1月10日
建设领域昨公布清欠期限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周和平报道 昨日,湖南省“两节”期间加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紧急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会上,湖南省建设厅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方案予以明确,并将清欠期限设定为明年1月10日。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省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总额达97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拖欠占65%以上,由此引发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25.8亿元。目前全省115万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人数为95万,占从业总人数的82.6%。“两个拖欠”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了工程质量与安全隐患,成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恶化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积弊。
针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源和现状,省建设厅要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4年1月10日前,付清2003年的工资并与农民工签订支付历年所欠工资的还款协议;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建设单位在2004年1月10日前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凡因总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责令总包企业在2004年1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要将拖欠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同时通告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其在2004年1月10日前,支付由此引来的2003年所欠农民工工资,并制订还款计划。
从现在开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格规划和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所有建设项目,坚决不办开工审批手续,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工程支付信用制度和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对违反合同拒不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企业,除按本规定责令限期清欠外,要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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