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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保证用水安全 污染饮用水源可罚1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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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6日14:2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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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400万南昌市民的饮用水安全,江西省新实施的《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规定,对给赣江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和单位,最高将处100万元罚款,任何个人向水源倾倒垃圾甚至下水游泳等污染行为,视情节轻重也将处以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
南昌市环保局法规处李高亮处长介绍,从2002年开始,南昌市饮用水主要取水河流赣江沿岸的“水上餐馆”日益增多,在取水点上下游约2000米范围内,竟然有6家直接向江内排污的“水上餐馆”、10多家临江的餐馆以及个别排污企业。它们已经对赣江水体及沿岸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尤其在冬季枯水期更直接影响到南昌市民饮用水安全。
为此,江西省紧急启动实施《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不仅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按照直接损失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内罚款。
《修正案》还规定,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个人堆置、排放或者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及其它废弃物,禁止旅游、游泳、挖沙、捕鱼、洗涤和其它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违反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南昌市沿江餐馆已经纷纷按环保局要求进行了紧急整改,并在月底前确保达标排污或整体迁移。南昌市政府同时对水源保护区划定了明确的地理界标,划分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记者/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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