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 法律可以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其可行性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在法庭质证时,控辩双方都可以提出相应的人证和物证以支持自己的立场。那么法律能不能进而对行为的寓意----即便是行为者宣称的寓意而非旁观者解读出的寓意----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不能。因为寓意是偏于观念范畴的,没有实证的可能,有一千个读者就可以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用法律惩罚寓意是狂妄自负而贻害无穷的一个念头。如果以此作为珠海买春案的判决依据之一,则一方面会有损于中国法律的尊严,从而丑化中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会强化司法的原本就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得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更加没有保障。这种操作手法带给日本嫖客的惩罚或许仅以寸计,但带给我们自己的伤害却可以丈量。高声强调“日本人”、“918”因素的朋友们对此不可不查。 如果去除掉那些偏于寓意层面的揣测和指控,则案子原本可以非常的简单:一些人涉嫌聚众嫖娼,仅此而已,并不在于是日本人还是中国人,也不在于事发日是916还是918。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按部就班地进行庭审,不会是一件很复杂的案子。嫖客、妓女、皮条客、容留酒店等,自会得到应得的处罚。 回顾一下冯锦华先生在日本涂污靖国神社的案例,可以有借鉴的意义。无论亚洲其它国家怎样看待靖国神社,但是在日本,那是一个神圣的所在。日本高官常有不惜去职而“毅然”前往参拜者,即是一个明证。冯锦华先生所获的罪名,是“毁损公共器物”,与“敌视日本”、“侮辱日本先贤英烈”、“伤害日本人民感情”无涉。 对于法庭当下的行为方式,网上是颇多的质疑。我这回准备冒着劈头盖脸的恶骂,对当值的法庭表示一回深切的同情。事涉“日本”和“918”,原本就是个很容易气急上火的题材,偏偏外交部关于民族感情的一套说辞,不单起了煽风点火定调门儿的效果,还给怒潮赋予了“官办”的色彩。舆论的调门儿被哄得这么老高,“重判”于法无据;“轻判”又是老虎嘴边拔毛。是在自家的地盘上赢了这官司?还是在国际上大庭广众里失了这颜面?这种考量平衡,实在超出了法官的职业训练经验,法官的确无从拿捏。 珠海买春案从一开始就是一出闹剧。开场的戏码,就是相当夸张地把通常高度私秘性和个体性的行为搞成了一个运动会。等到民怨、媒体和外交部闪亮登场,嫖客、妓女和皮条客旋即卸了名角儿大牌的行头,成了龙套演员。时至今日,掐算起来,却是只有媒体这一个赢家。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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