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依法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医疗工作,在输液过程中导致输液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一诊所,一直从事诊疗活动。2003年8月2日晚,一患者前去就诊,自称患了感冒。赵某某提议为其输液,患者同意后,赵某某为其输的头孢拉定和鱼腥草。输完头孢拉定后换上鱼腥草,六七分钟后,患者感觉难受、胸闷,赵某某给患者关了输液水,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但患者依然感到非常难受,赵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患者被接往滨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晚9时50分,患者因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因非法行医罪被逮捕。作为治病救人的医护人员,更应当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合法经营,否则害人害己。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