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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经商要注意防范“执行陷阱”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18日09:5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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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12月18日电(记者张晓晶)经商风险无处不在,很多经商者在经济遭受损失之后,把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工作上。执行法官提醒大家,法院执行工作尽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执行能否到位,仍然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商者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在经济交往中注意防范各种“执行陷阱”。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不可能全部实现,在国外也是如此。据介绍,目前比利时的执结率只有20%左右,日本约30%,纽约也只有百分之三四十左右。目前,我国大约30%的执行案件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来自山东省的数字是,全省执行案件的1/4左右因债务人没有执行能力而得不到执行,其中一部分是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也不乏有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侯希民说,以前债务人大多采取藏匿、转移财产的方法,执行人员比较容易识破,现在债务人对付执行人员的水平越来越高,人为地制造许多“执行陷阱”,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例如在法院判决之前就把财产转移给亲朋好友,或者在产权上做手脚;企业隐藏车辆、物资;转移、虚构买卖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利用企业改制逃废债务;脱壳经营,另起炉灶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财产转让无效,部分债务人就采取虚构交易价格、以合同贸易的方式转让财产,规避法律。另外,有些律师也帮助当事人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为转移财产出谋划策。执行法官提醒经商者,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对以上经济行为多加防范,以防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提前预防。其实,有很多经济往来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埋下了不能执行的隐患。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学勤提醒说,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或建立借贷关系时,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对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要进行严格考察。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要随时注意合作方的动态。一旦合作失败,在执行阶段,同样应该“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办法配合执行工作,包括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有关线索,同时债务人也有申报自己财产的权利。

  “法院只能在道义上主持公平,至于公平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济交往一开始风险就存在了,经商者不能把这种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部分执行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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