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市中级法院经过两天的审理后,轰动全国的沈阳刘涌特大黑恶案恢复庭审,并当庭对刘涌作出了最后的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1时左右,刘涌被从审判庭押出,随后被执行死刑。 刘涌曾是沈阳巨商,从1995年年底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形成到2000年7月被沈阳市公安局打掉的4年半时间里,其共计作案32起,致死1人,致伤几十人。去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案等,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盗窃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纵容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9项罪名,判处刘涌死刑。今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今年9月中旬向一直在押锦州的刘涌送达了提审决定。 据悉,此案由最高法院提审,是建国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责任编辑 朱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