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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乞的权利和“规矩”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02:57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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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大中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意见》。12月16日,有城市根据这个《意见》,划定步行街、当地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街区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场所、交通要道等为禁讨区。有关报道称这是给乞讨行为“上规矩”。

  上规矩———我家乡土话中就有这样的俗语,大意指给随意纷乱的行为以纪律整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舆论普遍赞赏的同时,一些城市的确出现了流乞者增多、令人不快的缠乞和强索方式日盛等现象。这里的“上规矩”,大概是专门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的。

  然而,由此激起的舆论质疑一定大大出乎“规矩”制定者的意料。代表性的观点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持有关部门清理乞丐”,“禁讨令中看到太多的强制……不应取消和限制宪法赋予行乞者的基本权利”(新京报)。不同观点则认为,一些“乞讨行为,已经损害了大多数人自由生活的权利……让乞讨人员在‘禁讨区’以外行乞,是政府部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做出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中国青年报)。

  对乞讨,到底该定个什么样的“规矩”?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乞讨,这是天然的不可让度的基本权利,只要不与他人的正当权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所以,对乞讨的约束也应比照对其他社会谋生方式的管理进行。乞讨者中的缠索强要、借机行骗,组织和指使、强迫儿童老人等行乞以牟利等现象,因为侵害了他人权益,才是应该“上规矩”的对象。虽然,要把正常的乞讨和其中一部分违法行为准确区分,执法操作难度极大。但是,简单地划出“禁讨区”,并且立刻在繁华街道和闹市收到“井然有序”的反馈效果,很可能使一部分正当的权利同时受到了伤害。

  对乞讨行为“上规矩”的理由,有人想到了“公共利益,需要公民让度部分个人权利”的说法。因为以公共利益为旗号,显得义正词严,也似乎具备了法理上的正当动机。然而,要顺利推行法治化,当前的问题并不是公民权利无边无际,而是要防止政府权力的频频越界。从世界潮流的发展经验看,法治化的过程,其实就是政府公共权力依法得到约束、公民个人权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因此,因公益之需要求公民让度权利,是必须谨慎再谨慎的敏感问题。此项“规矩”的设定,务必要经过组织听证、集纳民意等一系列科学程序,以防越雷池半步。这,应该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原则性要求。

  (作者 陶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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