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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门地区拒绝公交车广告与《广告法》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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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02:30 人民网-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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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 峰
新闻主体:北京市市政管委近日公布《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并在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该草案中规定,带有车身广告的公共电车、汽车将被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并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路段。
按照现行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违法的广告才是应当被禁止的。北京市拟推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显然不妥。
就此规定而言,无论有多么圆满的理由,都与我们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目前,广告业已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就连公交车的车身也被商家相中,成为广告的载体,这充分说明广告在当今经济社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规范广告市场,我国有严格的《广告法》,其中肯定了利用公交车的车身做广告的合法性。如果公交车上的广告涉嫌违法或是有伤风化,那么对它的封杀合理合法,但一刀切式的封杀,不仅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也与法律精神相冲突。
广告记录着一个社会发展的轨迹,是反映社会面貌的重要途径。现在,许多户外广告构思巧妙,睿智和幽默的表现手法为群众喜闻乐见。公交车作为出行的工具,车身广告是商家和公交单位共同经营的一种文化。诚然,可能有些车身广告格调不高或者有些花哨,但可以用规范的方式来改变它,而不能简单地一概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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