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韦鹏 【提要】:就在举国同庆申奥成功一周年的时候,位于北京亚运村附近的凯迪克大酒店的一场大火,夺走了两个香港女孩的生命。死者已逝,但对于生命的赔偿却成了一道难解的题。 不该发生的悲剧 2002年7月13日22时,一支由51名香港中学生组成的普通话交流团入住位于北京亚运村附近的凯迪克大酒店。这个交流团原定7月14日起在北京大学展开为期15天的普通话交流课程,岂料入住仅仅一小时后,酒店即发生大火,其中两位少女豆蔻年华的生命黯然逝去…… 据调查了解,7月13日晚约10时40分,住在凯迪克大酒店1020房间的两个香港男孩邓永光、李逸熙在房间内玩火柴,火种意外烧到地毯等物件,他们试图踩熄火苗,但火势越烧越旺,邓永光和李逸熙非常害怕,急忙逃出房间,火势迅速蔓延。浓烟顺着1020和1022房间的隔墙的一个直径约11厘米的孔洞蔓延到1022房间。住在隔壁1022房间的蔡芷欣、刘凯儿试图跑出房间未遂。 消防部门在火灾现场救出已昏迷不醒的刘凯儿和蔡芷欣,两人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蔡芷欣只有12岁,刘凯儿也仅仅17岁。 北京市公安消防局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凯迪克大酒店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写道:经调查,凯迪克大酒店1995年5月进行装修改造,在装修改造过程中,10楼1020和1022房间的隔墙上,在吊顶内有一个直径约11厘米的孔洞未封堵,火灾发生时把吊顶及灯池全部烧毁,大量烟气从孔洞蔓延至1022号房间,不符合《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的规定。中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向119报火警,没有启用火灾应急广播,组织疏散客人不得力,违反了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4条的规定。致使住在1022房间的刘凯儿、蔡芷欣因烟熏窒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凯迪克大酒店对这一责任认定持反对意见。凯迪克大酒店认为,1020和1022房间的隔墙上的直径约11厘米的孔洞,只是在火灾后才显露出来的,酒店开业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和消防先进单位的表彰佐证。并且,发生火灾后,“火警报告是及时的”,“组织求助疏散是得力的”。 但是,凯迪克大酒店却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 按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如果凯迪克酒店在装修中严格按照规范办事,把孔洞及时封堵,如果在火灾发生后,能采取有力的处理措施,也许就不会造成两个少女死亡的悲剧……然而现实不允许有任何的假设,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经济水平差异不容忽略 刘凯儿的父亲刘国兴亲自将女儿送到北京参加学习交流,然后从北京转飞马来西亚。但他的飞机还没有着陆,他的女儿就已经在大火中丧生,望女成凤之路竟成了青春的不归路! 火灾发生后,刘国兴悲愤不已。他将凯迪克大酒店、邓永光、李逸熙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抚养女儿成长费、误工损失费、丧葬费、惩罚性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27.2万元。 “赔偿数额是按照香港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的。”刘国兴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纬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解释说,考虑到原告一方为香港人,香港的生活水平以及抚育子女所花费的巨大费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以18岁为起点计算。 因此,对刘凯儿的死亡赔偿的部分计算数额,使用香港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以每月3000元人民币进行计算,该部分的计算结果应为187.2万元人民币。 对于刘国兴提出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凯迪克大酒店则认为,应该适用死亡发生地的生活标准进行计算,即使用中国内地(北京)的生活标准计算。 而我国相关的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赔偿的标准。相比较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为较高。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如果对刘凯儿的死亡赔偿的部分计算数额,使用北京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以每月1038.66元人民币进行计算,该部分的计算结果最高应为10.3866万元人民币。 基于此计算,凯迪克大酒店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我们不予接受。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和误工损失、丧葬费用等缺乏相关计算依据,无法直接认定损害赔额适当与否。 李肖霖认为凯迪克大酒店是在逃避责任。他说:“假设凯迪克的要求是合理的,那我不禁要问,如果刘凯儿恰好在我国的偏僻农村死亡,有的地方就没有什么收入,侵权人是否可以免责了?使用这种标准公平吗?我国最高司法部门在处理涉外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还是充分认识和考虑到了当事人所在国的经济生活水准与我国整体的生活水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一差异假意地视而不见,或简单地依法律规定所限为由,在处理个案时不予考虑,我们认为有悖于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缺少对人的生命权利的起码尊重。”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地审理当中。 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看来,凯迪克大酒店与刘国兴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到底应该依据哪里的经济状况来支付赔偿金。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专家朱子勤。 “这涉及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朱子勤说。 据朱子勤介绍,区际法律冲突是解决统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简单说就是区与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之内,各个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比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6个准州组成,州与州之间法律不同,这就会发生法律冲突。我国也有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特别是香港、澳门回归以后,各自成立了特别行政区,并允许港澳自我国政府恢复主权之日起50年内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我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各自构成独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法,不同地区之间的私法冲突随之而来,那么就会涉及到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还是大陆法律的规定,这就需要区际私法来调整。 朱子勤表示,目前我国没有区际冲突法,所以要解决这样的案例一般都是比照着大陆的《民法通则》,按涉外民事行为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严格讲,从法律上说,侵权行为地如果发生在香港就适用香港的法律,侵权行为地如果发生在内地就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内地人到香港旅游遇到同样的事情,就应该按照香港法律来处理。当然,法院判案时可能还会考虑到实际的情况,考虑到死亡的是什么人,考虑到过错方的赔偿能力。如果内地法与香港法差距太大,一般会调解解决。 近年来,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旅游和交流实习日益增多。有关统计表明,内地目前是港人外出旅游的首选地,自港入境游客已是内地最大的外来客源。此外,香港学生暑期去内地交流实习也成一种潮流,目前共有406名香港大学生在北京、上海、天津等11个城市实习,其中148人首选地是北京。 同时,内地人到香港旅游的人数也在大幅增长,2002年有610万内地人到香港旅游,较2001年同期增长了50%,占外地游客到香港旅游总人数的2/5强。 李肖霖律师看到这组数字后,提出了自己的担忧。目前内地人可以自由旅游香港,如果内地人在香港的酒店发生了同样的问题,却是依据香港的生活水平获得巨额的赔偿,那么,这势必影响内地和香港的交流。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则表示不必有这样的担忧。有这样的赔偿差额是必然的,因为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要想缩小这一差额,那么内地就要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他举例说,倘若一个香港人在内地开车撞死了人,那这位香港人是否还肯依照香港的生活水平赔偿内地人呢? 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一位深圳的执业律师在其发表的《论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一文中写道:一国两制制度下的中国大陆同港、澳、台各有民商法律,相互差异很大,相互间必然产生法律冲突。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承认这一现实,相互不岐视、公平对待、平等互利;承认依对方法律产生的既得权,赋予本地和对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和民事诉讼地位;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的同等法律保护,这样有利于一国两制,有利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