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一起合资纠纷再调查 本刊记者 李秀平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新闻回放:本刊2002年第8期,以《西部,一家合资企业的轰然倒塌》为题,率先报道了陕西省汉中市一家民营企业与台商合资后的遭遇。 故事是这样的:1992年5月26日,陕西汉中罐头食品厂经一个名叫张和的人牵线,和一个名叫陈锦莹的台湾人代表的台湾庆松公司合资,成立了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 合资不久,双方发生纠纷。1994年8月,走到合资解体清算这一步。 合资期间,“富有”分别从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贷款371万元、老君信用社贷款100万元、陈家营信用社贷款60万元。因为到期没能偿还,解体前,农行汉台支行把“富有”起诉到汉台区法院,两家信用社也起诉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4年9月16日上午,汉中市中院查封了“富有”6辆汽车,包括一辆奔驰560。下午,汉台区法院查封了160多万元原材料、170多万元产成品和一辆汽车。 自此,拉开了查封大幕。在此后的1995年至2002年,汉中中院先后5次动用查封大权,查封了总价值超过千万元的财物。可两家信用社的160万元贷款,只收回28万元。而由于汉台区法院查封的财物后来被汉中中级法院重复查封,下级法院无可奈何,汉台区农行的371万元难以收回。 2002年4月,农业银行汉台区支行在清理不良资产时,这371万元的问题浮出水面,工作人员还从中发现了涉嫌犯罪线索。 原来,1994年9月16日的查封行为发生后,在汉台区法院的主持下,富有公司和银行于9月23日达成一项还款协议——把查封的原材料加工、生产成品销售后用于还贷。协议规定:“销售以富有公司为主,由张和经理负全责,市农行(区支行的前身)协助。销售货款由汉中市农行负责设立专门账号存入,由法院监督实施。”一查,农行账户只收到8万元,而60多万却进入了张和等人另立的益康食品公司的账户,且有部分款项转入了张和个人的存折。按上述协议来看,张和销售并收款,身份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的行为涉嫌贪污。 2002年5月,汉台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对张和和他的同伙赵玉明立案侦查。侦查此案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等问题浮出水面。 得到上述线索后,本刊记者李秀平和《法制日报》记者杜萌于2002年6月,赴汉中进行了采访,写出了《西部,一家合资企业的轰然倒塌》一文。 文章刊发后,600册杂志在汉中销售一空。 随后,新华社陕西分社和《西安内参》等媒体先后跟踪报道。2003年9月27日和28日连续两天,有陕西“焦点访谈”之誉的陕西电视台“时代广场”栏目也以《千万资产“执行”到哪里去了》为题,分上下两期报道了此事。 上述一系列报道刊发后,省委副书记、省人大主任、省高级法院院长等5位省里的领导批示,要求依法查处。汉中 市各级部门领导也纷纷批示。 而与此同时,因报道引发的另类震荡也一幕一幕上演。 于是,2003年11月7日,李秀平和杜萌再赴汉中…… 法院对报道的两种调查结果 本刊的报道,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引起震荡。 文中提到的两位法官之一,经济庭女法官李玉明反应尤为强烈。她认为文章里写到的关于她先后三次参与查封“富有”公司财物,其中一次遭到职工阻拦时鸣枪的情景,是“故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和法院的声誉。在后来接受其他媒体的采访时,她流着泪说,要讨个说法。 与此同时,多位汉中人士辗转打电话找到记者,表示对揭露司法腐败行为的支持,也有人善意地提醒记者,汉中中院某些法官可能要告我们。素不相识的汉中人的淳朴,一直深深感动着我们。 这些散布在汉中党政和司法机关的人士的话,并非空穴来风。 文章刊发不久,汉中市中级法院就非常重视法官李玉明的情绪,于2002年9月成立了一个3人调查组,专门调查核实文章内容。对调查的目的,我们听到两种说法:一是从中发现问题,报道如果有失实之处,让《法律与生活》更正。否则,就告杂志和记者名誉侵权;二是文章属实,查自己,文章失实,找杂志。 在做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后,汉中中院调查组写出了一份调查报告。但这份报告并没有以法院的名义对外发放。 在第二次到汉中采访时,记者看到了“时代广场”有关报道的录像。其中一个特写镜头就是《关于<法律与生活>杂志刊登的“西部,一家合资企业轰然倒塌”一文中涉及我院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这份给汉中中院院党组的报告,实事求是地承认本刊报道的在办案过程中反复查封、超标的查封、对信用社债权执行情况等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说,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款、原材料、车等交给台方代理人张和”。 就在这份报告形成的过程中,新华社陕西分社的内参于2002年11月6日刊登了《汉中市一民营企业的遭遇令人深思》一文。省委副书记董雷和省高级法院院长对此做了批示。 针对内参的报道,2003年2月12日,汉中中院形成了另一份调查报告。这份以汉中中院文件形式发出的调查报告的结论与前一份截然相反,认为该院执法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是文章多处“不实”。 当陕西电视台“时代广场”的记者问及报告执笔人,哪个报告更真实时。他不自在地说:“后一份报告是院里会上讨论通过了的,我是执笔人,我起草的,不代表我个人的观点。” “时代广场”在评价后一份报告时,说不敢把调查组调查的真实结果写进去,足见不是一半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第二份报告出台不久,汉中中院的李明等人找到了新华社陕西分社采写这篇稿件的桂维平,说对报道“有看法”。桂维平认为他们没有持介绍信,不能代表法院,未予理睬。第二天,新华社陕西分社就收到了一份《汉中市中级法院要求新华社陕西分社更正失实报道函》。函件既无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公章。新华社陕西分社对桂维平的采访素材等认真核对后,没有发现问题,但未能阻挡“报告”被上报到省委和省高院。 其实,遭此“磨难”的不是桂维平一个记者,这是所有采访此事的记者共同的遭遇。 陕西电视台采访此事的记者李勇告诉我们:《千万元“执行”到哪里去了》播出才几天,一封举报信就寄到了电视台纪检部门。台里就此事展开调查时,这封信的署名让他大为吃惊:排在第一位的是“陕西富有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清算委员会主任王富敏”,第二位是“举报人张和”,第三位竟然是“汉台区检查院检查员楚明德”(原文如此)。 楚明德是汉中赫赫有名的“黑包公”,张和一案正是他主办的。 对李勇的采访,这位老检察官也积极配合。他的形象出现在镜头里,立场完全站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和的对立面。 举报信的内容,不外乎电视节目“歪曲事实、黑白颠倒”。 李勇懵了:楚明德名字的出现,是有人借以增加举报信的分量?还是楚明德明里暗里各搞一套? 面对李勇几分义愤几分疑惑的询问,楚明德断然说:“我不可能做这样的事情!”记者发现,其中“检察院”和“检察员”都错为“检查院”和“检查员”。一个在检察院工作了几十年的老检察官,不可能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 也许,这些同行的遭遇,远不如我们惨烈。 犯罪嫌疑人状告政法记者 2003年6月27日,两份寄自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挂号信,一封落在《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编辑的案头,一封给记者李秀平。 张和在这家法院起诉单位和记者名誉侵权,《法制日报》记者杜萌被列为第三被告。 该来的还是来了! 早在文章刊发不久,告我们的信就满天飞了。有的打着台方合资人的旗号,告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宣部和司法部;有的署着张和的名字,发往《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与《法制日报》社。 张和在告状信中罗列的疑问达21项之多,声称:”我决不愿意被人特别是恶人冤枉。如果你刊提不出依据,我却有充分事实、确凿铁证把你刊推上被告席……”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张和在告状信上挂着这样的头衔 “合资引荐人、陕西富有公司最后一任总经理、清算委员会副主任”。但他在诉状中罗列的6项事实的第一项竟是“污蔑原告撮合合资”! 诉状中,最关键的一项事实是“文章诬陷原告挪用贪污”。张和认为这是对他“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伪造虚构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两位记者从事法制新闻报道均长达17年之久,没有确凿的资料断然不敢把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描写成一个犯罪嫌疑人。 名誉权案开庭的日子定在7月10日。 对这场官司,我们既愤怒、又兴奋。因为17年来,两人都是第一次被推上被告席。 名誉权问题专家告诉我们,汉台区检察院关于张和案的立案材料很关键。 6月30日,我们把向汉台区检察院取证的公函发出后,和莲湖区法院主办此案的年轻男法官取得了联系。既告诉他我们会积极应诉,也告诉他张和确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法官很理性:“你们这样说,只是一面之词。” 我们这样做,实在是想避免因这场官司劳民伤财。 接下来,我们放下所有工作,全力准备证据材料。当初的采访资料,我们连一张纸条都没丢掉,完整地保留了重要证据。其他证据,和汉中的采访对象联系后,都答应提供。 7月2日,汉台区检察院以传真的形式给我们发来三份证据:一份公函证明张和是该院“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取保候审之中”,另两份是张和案的《立案决定书》和《取保候审决定书》。 汉台区检察院为我们出具了证据,他们又很负责任地传真到了莲湖区法院,并建议法院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暂缓审理此案。 于是,我再次拨通了主审法官的电话。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不去西安。 法官告诉我们,收到证据后,他们马上和张和联系,动员他撤诉,他表示要想一想。但如果原告不撤诉,只能如期开庭。但好心的法官答应,如果在开庭前原告撤诉,一定尽快通知我们。 为了减少去西安的损失,我们拨通了素不相识的朱占平律师的电话,希望他能做我们的代理人。 因“枪下留人”一事,成为名人的朱律师虽然非常忙,但还是很爽快地答应免费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减少损失,杂志社决定派李秀平一人去西安,和朱占平律师一道出庭。 在去往西安的路上,条条短信送来鼓励和安慰。一位同事写道:“在我心目中,你永远是位坚持正义、踏实严谨的优秀记者……我们等待你凯旋。” 这场官司,也引起了西安同行的关注。犯罪嫌疑人状告法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确实不多见。 7月10日,8点刚过,李秀平和朱占平律师就来到法院。当地媒体的记者也赶来采访。 还有我们的一个采访对象,当初曾在“富有”工作,现在西安一所大学学习。她本来已提供了证言,但坚持放弃一上午的学业,出庭为我们作证。 “我们有证人出庭。”我们对法官说。 “等一等。等一会儿原告来,如果不撤诉,我们正常开庭。”他说。 一直等到8点半,开庭时间已到,原告还没有到。我们作为被告,千里迢迢而来,早早就来到法庭;原告的家近在法院旁,为何这样迟延? 8点35分,我们在书记员的引导下,进入法庭。 过了几分钟,证人告诉我们:“张和来了。被法官叫到办公室。”我们在法庭上足足等了20分钟后,法官和书记员坐上了审判席,对三被告的情况做了调查。接着,告诉我们,原告同意撤诉,让我们等一下拿撤诉裁定。 从法官那里要来撤诉申请一看,不禁义愤填膺。里面没有说任何理由! 当初,在接受采访时,楚明德检察官告诉我们:“张和在逃。”他准备网上追逃。 但在2002年10月,楚明德因为年过58岁,被单位安排离岗。他离岗刚刚一个星期,张和就大摇大摆出现在汉台区检察院。12月7日,检察院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上面有他的签名和手印。他竟在此后的2003年5月8日,起诉我们诬陷他涉嫌犯罪。虽然法官提醒过他,但一直等到我们来到西安,而且已经开庭才撤诉。 执法机关主持正义的人和事 在1994年~2002年这8年里,汉中中院对“富有”案执行时,参与的人有李玉明、李明和濮进等。 2003年11月再来汉中时,我们发现一年多来一直被舆论批评的汉中市中级法院的李明、李玉明等法官,都当上了庭长等法院中层干部,有的还成了政协委员。 但是,我们听到的更多的是汉中多个机关的领导者和普通干部为铲除司法腐败不懈努力的故事。他们的工作不仅证实我们先前的报道客观真实,而且发现了新的问题。 59岁的楚明德是个有名的倔老头,“天底下没有他害怕的人”,人称“楚大侠”。自1979年进入汉台区检察院,他有23年在反贪。其间,立过功,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也遭坏人报复,“脑袋被开过瓢,还被打断两根肋骨”。 2002年,他在主办张和案时,发现“富有”公司问题,是一个窝案,涉及汉中市中级法院个别法官的司法腐败问题。就在他决心彻底查清问题时,因“男性年满55岁离岗”的政策,他要把案子搁下。 但是,汉台区有关部门没有忘记这位敢做敢为的检察官。在一个月后的区委常委会上,作出了“排除一切干扰,对问题一查到底……给人民群众和舆论界一个明确的交代”的决定。当天,他应检察长之邀再度出山,继续办理张和和赵玉明案。 不久,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处也就司法腐败的问题展开调查。 楚明德回到检察院后,明察暗访得到许多证据,针对不同问题写下多份报告,天天“泡”在窝案里。有人不解地问他:“你老人家图个啥?”他说:“我们如果连当地人的投资都保护不了,谁敢来我们汉中投资?” 楚明德说的“当地人”,指“富有”陕方投资者张新有。 一位汉中人告诉我们:“1993年合资开业时,有头有脸的人都参加了。”如今,张新有从市长和市委书记喜欢的“红人”变成了不少人躲避的上访者。 对象征着自己往昔辉煌的那辆奔驰车的命运,张新有一直耿耿于怀。 当初,就是用这辆车做抵押,“富有”公司从陈家营信用社贷款60万元。因未能按时还贷,信用社起诉到了法院。 汉中中院应信用社诉讼保全的申请,把这辆车查封后,张新有听说“卷还没有从经济庭移交到执行庭,奔驰车就被执行庭以11万元处理了”。 当年,他就曾请了律师,就此事讨要说法。 “我们一告,李明他们着急了,就让陈家营信用社补写执行申请。”张新有说。 陈家营信用社一位老职工证实了补写执行申请一事:“过了几个月(指车被卖),执行庭的李明和另一个人来,让我们补写了执行申请书。” 对查封物品的处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经价格评估,再公开拍卖。事实上,处理奔驰车时,所谓评估文件是由没有评估资格的物价所出具的,拍卖更无从谈起。 说起汉中中院某些法官“保护”台方利益之举,张新有更是显得很无奈。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是在足够的证据面前,审慎地打破了陈锦莹身上笼罩着的“台商”光环。 张和先后介绍台湾人陈锦莹以台湾庆松公司的名义与陕西几家企业合资。但因台方违背协议、涉嫌走私等问题,有的企业倒闭、有的元气大伤,其中包括张和原单位陕西省恒丰贸易公司。但是,在“富有”公司的合资上,陈锦莹确实从台湾引来一些资金,但是,合资刚刚开场,就匆匆谢幕了。 “富有”解体,合资纠纷进入了国际仲裁程序,有关方面也在做解体清算工作。 这一切原本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多大关系,但是,个别法官却站在台方一边,和张和一道做了许多在法律上无法解释的事情。 有必要先说张和的角色。1994年,张和这个“合资引荐人”变成了“富有”公司总经理,直至公司垮塌。用楚明德的话说:“张和在合资公司,没有一分钱投资,只是一个打工者。”但在后来纠纷处理中,张和有了多种身份,在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他代表“富有”;在合资双方纠纷处理过程中,他又是台方的委托代理人;有时,他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比方替法院清收债务。一位调查者说:“李明等人非常信任张和。” 在“倒塌”一文中,写了1997年,李明等人和张和追踪张新有到山东青岛的“执法”活动,也写了2002年2月6日,他们查封原汉中罐头食品厂厂房场地的行为。 这两次活动,都打着执行一份国际仲裁的旗号。 据有关部门查证,合资的国际仲裁是这样的—— 1994年10月26日,台方向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起诉。仲裁委在1995年10月19日作出的裁决书中裁定只有两项内容,一项是合资终止,二是报请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恢复清算工作,完成清算和作出处理。 1998年,汉中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受清算委员会委托,作出清算报告。但因“富有”没有交纳清算费用,清算报告至今没有送清算委员会,也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2001年10月23日这天,汉中中院法警支队队长濮进与张和到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借看为由,拿到一份清算报告。而汉中中院依据这份清算报告下达的一份执行裁定书上写的时间却是2001年1月8日。 姑且不说“借用”的报告能否当执法依据,单说裁定在先,拿清算报告的时间在后就很不正常。 这份裁定的执行内容是查封原汉中罐头食品厂厂房场地。张新有记得查封日期根本不是2001年1月8日,而是2002年2月6日。他断言自己的记忆不会有误,因为在新春佳节期间,他却被法院的人告知,限期全家人从厂区搬出去,查封后要整体拍卖。 楚明德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那份执行裁定是伪造的。”他告诉记者,中级法院有个法警叫韩欣,是2001年下半年从部队复员后进入法院的。但在汉中中院声称的2001年1月的那次执行活动中拍的照片里,已经有他的身影。依此就可以断定,执行活动是在2002年,2001年的裁定是事后伪造的。 关于此次执行活动,楚明德指出了问题所在:“第一,‘北京仲裁’除了裁决各自承担诉讼费外,没有给付内容;第二,那份清算报告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中级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第三,执行裁定是伪造的法律文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调查发现,整个案件执行问题很多。比方,从程序上看,执行案件的法定期限是6个月,但是,汉中中院执行了8年。从实体上看,抛开超标的查封等问题,执行来的款项应给两个信用社,但相当一部分给了张和…… 也许,用“滥用职权”几个字还无法概括某些法官的作为! 2003年11月11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处处长王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张和案如何处理,汉台区检察院正在请示汉中市反贪局;报道中涉及的司法腐败问题,市检察院正在进行调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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