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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足迹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2日19: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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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对《法律与生活》全体编采人员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

  在这个年度,我们对法制进程中许多重大事件都做了报道,对于哪怕是一个微小的进步,都给予了全情关注。

  关于公民权益的《权利的复归》、《延安“黄碟”事件全过程》、《公民权益、行政许可法的基石》等等一系列文章,彰显了我们的观点。

  关于法制进步的《中国律师的参政议政之路》、《一篇文章对婚姻登记条例的改变》等等,让我们多么欣喜。

  关于重大事件如孙志刚案、法律援助、选民罢免人大代表、超期羁押等等,我们都深刻关注过……

  转眼,我们共同走过的2003年已成过去。2004年,我们将一如既往!

  我们的民法典编撰采访行动

  2002年底,第九届全国人大即将届满之时,《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息一出,举世震惊。

  起草小组的婚姻法专家巫昌祯教授告诉我们:上世纪50年代中期,《民法典》起草活动曾经开启,最终形成500多个法条,遗憾的是没能公布。整整半个世纪后,编撰行动再次启动,我们自然兴奋不已。

  于是,我们调动了近10名编辑、记者,走近参与立法的专家、走进公民中间,从私有财产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信用权到民法典起草背景,做了全方位、多角度的采访。

  2003年1月,我们隆重地推出了集体智慧的结晶——《权利的复归》这组分量很重的稿件,用我们的笔记录下了法制进程中这次重大的活动。(李秀平)

  “延安黄碟事件”的独有深度

  延安黄碟的事情我首先是在当地媒体上看到的,立刻敏锐地感到,这是一起明显的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事情,而且在相对不发达地区,老百姓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作为法制新闻刊物,我们有责任把新闻事实及背后隐藏的交易展示给读者,唤醒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于是,我立即与这家媒体取得联系,果然,作者说他及报社都顶着极大的压力,所以很多事实部分只好隐去。当听说我们是国家级刊物时,他打消了顾虑,表示乐意合作,愿意向读者把这一事件更多的内幕透露出来,以促进事件的顺利解决。

  这篇报道刊出后,在读者与同行中引起很大的震动,《中国青年报》等媒体都派出记者做进一步采访,这一新闻连续数天成为各网站的的热点新闻。很快,事情在当地政府与上级的关注下,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孙欣)

  “中国警察”报道影响波及海外

  警察是中国老百姓感觉最复杂的一群人,平时很辛苦,可挨骂最多。公安工作的症结究竟在哪?本刊2003年2月合刊发表的《中国警察,一支疲惫之师》试图为此号号脉。

  文章认为,公安工作陷入被动的症结在于我们对警察的定位不准,包括政府、民众和公安机关自己,都有认识不清的问题。一些因素长期困扰着警方:警力不足但警力浪费现象严重,民警从事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体制不顺,警令不畅,经费不足,素质不高,管理不善,形象不佳……

  文章认为,这种现状与我们国家的警察队伍职业化水平低有关。药方只有一个: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现代警察队伍。

  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广泛反响,香港《文汇报》等报刊进行了转载,国内的一些网站也是讨论热烈,而公安系统内部则认为“文章为公安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 (刘爽)

  全新视角,两度关注秀水街

  秀水街这个名字,美丽得让人心疼。

  但提到秀水,我的内心就会被矛盾缠绕:那里“名牌”的低价让人垂涎,那里造假的猖獗让人痛恨;那里生意的兴隆让人艳羡,而那里每次打假行动的虎头蛇尾让人疑窦丛生。在那里,消费者没有被假冒伪劣折磨得遍体鳞伤,反倒被“不伪劣”的口号和造假高科技的应用麻痹得兴高采烈。

  在“秀水”,商贩是快乐的,消费者是快乐的,政府监督部门似乎也是快乐的,那么,谁在痛着?

  2003年11月,本刊记者再次从“仿冒用上高科技”的角度走进“秀水”,寻找答案,然而……

  我们的呐喊实在势单力薄,“秀水”还是纹丝不动地继续着她的繁华:这里,依然离知识产权保护最近,也依然离知识产权保护最远。(吕娟)

  为“被害人权益”鼓与呼

  关注被害人的权益始于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调查。调查发现,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权益被忽视、被蹂躏的现状让人对其处境感到悲哀。

  在全社会都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摇旗呐喊时,把被害人冷落在一旁是一种缺憾。于是,在被害人维权方面,我们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被害人被轻视与被忽略》。在刑事司法中,及时将罪犯绳之以法的确重要,但是只有有效地抚慰被害人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在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杀人偿命”等传统的刑罚手段已不再是最佳选择,较佳的经济补偿和被害人的谅解或宽恕之间的等价交换已经开始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时隔三个月后,另一篇报道《谅解杀人凶手》对我们得出的结论给予了有力的诠释。一位坚强的女孩在为屈死在“恶少”车轮下的父亲讨还公道时,宽恕了那名“恶少”。正如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所言:触犯刑律的行为一定要惩处,犯罪者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不一定是生命。从这个角度讲,对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就是法律的理性化和人性化的闪现。(王健)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2月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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