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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第八次修宪建议出台前后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3日03:2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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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届三中全会有两大热点:完善经济体制和修宪。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新华社全文发表,而修宪的信息还不多见。

  日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见香港客人时透露了其中的三点内容: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加入“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本报记者根据这一线索,对第八次修宪建议出台的前后以及它将产生的影响做了一些调查。

  建国后的第八次修宪已经正式提上日程。

  “我们目前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正在紧张的工作中,虽然我在人大工作,但具体的内容无从知晓。”一位过去非常愿意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专家对记者如是说。面对记者请他评论修宪的要求,他非常为难:“我们这次纪律定得非常严,所以不便接受采访。”

  在此前发表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对修宪的具体内容也未提及,只是提出了“五个有利于”的原则,并未让人摸透其中的脉络。

  目前,关于此次修宪的信息非常有限。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见香港客人时透露了其中的三点内容: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加入“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其中包括民营科教企业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将“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

  征求意见从两会开始

  “这是一个慎重的过程。”中国人民大学的国内宪法学界权威许崇德告诉《国际先驱导报》。

  许崇德从1954年进入中南海宪法起草委员会工作,曾经参加过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是国内宪法界的权威人士。他告诉本报记者,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修宪的建议他至今还没有看到。

  1982年宪法通过以来,我国一共进行了三次修宪,一般的程序都是先由中共中央成立宪法修改领导小组,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然后提交全国人大通过。“所以这次修宪在提出建议以前是在党内操作的”。

  据许崇德回忆,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央的修宪小组曾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也包括像他这样的国内宪法界老资格人士。“大约是在6月份的时候,我参加了几次有关于修宪的座谈会,并提出了我自己的看法。其中有一次是由吴邦国亲自主持的。本来这些会议应该更早举行,但是后来因为SARS推迟了。”

  “我在会上就提出了‘三个代表’、保护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应该入宪等建议。”许崇德对本报记者说。

  事实上,在今年的两会前后,修宪的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展开。

  中共中央办公厅于两会前就已指定专人着手有关宪法修改的研究工作,并在4月份召集知名专家学者就宪法修改问题举行座谈会。中央为此还成立了第四次修宪领导小组.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也组织了一批人为宪法修改作前期准备。作为国务院智囊库之一的中国社科院亦安排有关专家就宪法修改问题提出研究报告。此外,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也纷纷就宪法修改问题开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的焦洪昌教授就参加了由该校校长徐显明主持的课题研究。据焦洪昌回忆,中国政法大学的报告包括的内容较多,其中包括许多敏感内容的修改。比如序言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国两制”制度,建立宪法监督机制,设立宪法委员会等。“至于后来有关方面的反馈,就不得而知了。”焦洪昌对记者说。

  今年6月6日,吴邦国主持召开了一个高层专家讨论会,会上听取了吴敬琏、江平、应松年、许崇德等经济学家、法学家对修宪的意见。在这次会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在会上指出,当前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老百姓的房子说拆就拆,而且给予极不合理的补偿,多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是城市的一个拆迁办法。因此,提出私产入宪,最关键的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犯。其他专家也纷纷对私产入宪表示了关注和认同。

  8月26日和28日,中央在中南海又召开了一次党外人士座谈会,主要目的在于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对《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胡锦涛在这次会议上指出,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要为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献计献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四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了这次会议。

  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后,修宪工作已经转入人大,据一位在全国人大工作的知情者透露,目前人大的一个工作小组正在进行这项工作。

  三种方案之争

  据许崇德回忆当时研讨会的情景,与会专家不仅对修宪的具体内容有争议,而且对是否修宪,多大幅度地修也有争议。

  一部分专家主张不修,他们的理由是宪法应该保持稳定,不应该频繁地修宪,。我们国家的修宪已经比较频繁,仅在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就经历了四次修宪。“这与西方国家比起来,是比较多的,但是我国有自己的国情,所以与它们并没有什么可比性。”许崇德向本报记者说。

  而另外一部分专家是主张大修,像1975年、1978年、1982年那样,基本上推倒重来。他们的理由是现行宪法与社会实际已经脱节,因此非得动大手术不可。

  最后一部分就是像许崇德主张的那样,进行小修,在局部对宪法进行修补。“我们要照顾宪法的稳定性,所以只要在局部进行修补就可以了。但是不修是不行的。因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宪法作为基本法,很多东西与社会现实相脱节,所以必须对它进行修改。

  对私有财产入宪看法不同

  早在今年两会召开期间,代表们就对私有财产是否应该入宪展开了讨论,并存在明显的分歧。在一部分委员强烈呼吁私产入宪的同时,中国社科院的喻权域委员则对这一主张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他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已经为时代所淘汰,它并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

  喻权域告诉记者:“我查阅了日本、意大利、原西德、印度等十多个国家的宪法。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有三个共同的特点:一、保护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即不把财产权绝对化;二、宪法对私有财产做出了各种限制,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三、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另一些代表则从保护合法财产的角度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杨伟程代表指出:“现阶段,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资本外逃,或者在外转了一圈又以外资的身份回来。因此,怎么界定私有财产,是依法保护的前提。”焦洪昌对此也表示,很多人对私产入宪存有疑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保护私有财产究竟在保护谁的财产存有疑虑,很多富人的财产来源是有问题的,如果是这样保护私有财产的话,恐怕会带来问题。

  新闻背景:关注我国的修宪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五年,中国并没有自己的宪法,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中国还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采取过渡措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基础。事实上,共同纲领曾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1975年:阶级斗争、专政

  1960年代,“左”的思想在国内迅速抬头。四届人大于1975年1月13日通过了建国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很不完善的宪法。

  1978年:继续革命、大鸣大放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以肯定“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为指导思想,仍然坚持公民有“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错误提法。

  1982年: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我国现行的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恢复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优点与长处,摈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所表现出来的错误与混乱,在新的形势下,总结了过去,开拓了未来。

  1988年:私营经济、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此外,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我国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1993年:市场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这次修改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1999年:邓小平理论、非公有制经济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在公有制经济的建设上也有所发展。

  (资料部分来源于许崇德《我国宪法五十年发展的启示》、许崇德、任端平《对现行宪法20年的几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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