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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天津一制造爆炸事件的哥勒索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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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3日09:29 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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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写恐吓信,制造爆炸事件,向某化工厂负责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00万元。未能得逞后,王某等三人又持枪抢劫、绑架出租车司机,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在收取赎金过程中,王某某连开两枪。昨天,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同时受审的还有为王某藏匿枪支的被告人王永(化名)。
制造爆炸敲诈1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欲敲诈本市西青区某化工厂负责人张某某。4月30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经预谋后将写好的敲诈信及一张手机卡放在写有“张某某收”的特快专递信封内,而后乘坐被告人王永驾驶的汽车将敲诈信送至某化工厂传达室。2003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用购买的鞭炮药及铁管、电池、电线、火柴、闹表、木板等物自制了定时炸弹一枚。当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携带定时炸弹骑车至某化工厂。而后,被告人郭某翻墙入院将定时炸弹放置在某化工厂内的鸟笼旁。当晚12时许,定时炸
弹爆炸,将鸟笼炸坏,笼内部分鸟被炸死。
实施爆炸后,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再次给张某某寄去一封敲诈信及一张手机卡,并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进行威胁,向张某某勒索人民币100万元。后王某等将勒索款降至15万元。因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王某等人未敢前往取钱。
持枪绑架的哥勒索赎金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骗租了本市静海县某村村民尹某驾驶的柳州五菱面包车。被告人王某将尹某骗至张家窝镇附近的独流减河河堤上后,伙同在河堤上等候的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将尹某的眼睛蒙住并将其拖至面包车内。被告人王某某先将尹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00元抢走,后王某等威胁尹某给家人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千元。当日下午6时许,在被告人王某多次变换交钱地点后,尹某之妻将1600元赎金送至京沪高速公路高村立交桥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下车取赎金时,被害人尹某乘机挣脱捆
绑并跳下车。其妻王某上前抓住驾驶室门。被告人王某某见状持手枪连开两枪后,被告人王某驾车伙同王某某、郭某逃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将抢劫的汽车开至本市西青区南河镇某村的一条土路旁离去。当晚12时许,王某、王某某窜至停车处,将车点燃烧毁后逃离现场。作案所得赃款被王某等俵分挥霍。
案发后经估价,被抢汽车价值人民币1万4千余元。
购买私藏枪支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为作案,非法购得两支自制小口径左轮手枪。2003年3月,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打架,怕其非法购买的手枪被公安机关发现,随即将两支手枪交给被告人王永保存。被告人王永将该枪藏匿于其父家中多日,后将枪还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永对此项指控不持异议。
法庭辩论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目无国法,采取爆炸手段敲诈勒索钱财,且敲诈数额巨大,而且三被告人还持枪抢劫、绑架他人并烧毁抢劫汽车。被告人王永为被告人王某藏匿枪支。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条款,应以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郭某的刑事责任。应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王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永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未做辩护。被告人郭某认为自己为警方提供了破案线
索,请法庭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永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表示,王永犯罪情节较轻,作用较小,另外王永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昨天,被害人尹某还向法庭提出了2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王某等表示愿意赔偿,但又称无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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