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涛 梦溪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 通讯员梦溪】近日,本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 11年,并处罚金 1万元。令人震惊的是,被告人王某所拐卖的妇女、儿童正是与其同居的妇女及两人共同生养的 2个儿子。
经审理查明: 2002年 6月间,跟被告人王某同居的妇女甄某在医院引产,王某见所生下的男婴未死,即以营利为目的,将该男婴通过他人以 2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 2003年 3、 4月间,被告人王某将与其同居的甄某通过他人以 1600元的价格卖给外村的吴某做妻子,王某获赃款 800元。
2003年 5月 1日,被告人王某将其与甄某共同所生长子王威(化名)以 50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卖给于某,并向于某称王威只有一周岁半,而隐瞒了王威已四周岁的事实。因于某担心王威身体有毛病,故先给付王某 3000元,剩余的 2000元至案发时尚未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将与其同居生活的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妇女甄某及共同生育的 2个儿子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40条、 52条、 64条、 61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1年,并处罚金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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