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 |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由死缓改判死刑。宣判后,当即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庭外目击
律师称“不好,不行了”
8:30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刘涌案,刘涌的妻子和哥哥在刘涌辩护律师佟林的陪同下进入法庭。
9:20锦州中院戒备森严,庭外场景有如18日提审刘涌时的翻版,在中院门前市府路的对面,聚集了一些行人和记者,约有数百人。中院对面的杂货店中坐着几位早先约定好到中院打官司的人,被法院告知“下午接待”。杂货店东侧停着一辆印有红十字标志的白色面包车,车头印有“武警”两个字,里面满满地坐了一车身着迷彩服的武装警察。该车具体负责什么记者不得而知。
10:15法庭门打开,佟林脸色铁青地从里面走出,众多记者立刻迎上去,在记者面前,佟林只说了五个字:“不好,不行了”,然后乘车离开。而刘涌的其他两个亲人则还留在法庭。有人说,他们正在和刘涌作最后的告别。
11:00一列车队从中院院内开出,维持秩序的一位警察对另一位同行说任务结束了。中院戒严解除,市府路获准正常通车。
11:10刘涌被押往锦州市殡仪馆,除了刘涌的妻子被允许随车队前往殡仪馆外,其他亲属一律被禁止随车队前行。
11:35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刘涌在被注射的时候,一言不发,表情十分镇定,刘涌的妻子却哭得泣不成声。
11:50刘涌遗体被送往火化间火化。刘涌火化后的骨灰已经被其妻带回沈阳。
三次审判
死刑——死缓——死刑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判决理由
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
【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理由
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因“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故改判死缓。
【提审判决】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理由
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羁押秘闻
刘涌在押期间消息依然灵通
备受关注的“刘涌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8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提审。提审之前,《瞭望》周刊记者在锦州市公安局独家采访到羁押刘涌两个多月的秘闻。
看守所内代号“1011”
刘涌在今年8月15日二审结束后,已被投放到锦州监狱服刑。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对其再审的决定后,依据相关法律,刘涌还要再次被羁押到看守所监管。锦州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和教导员称,刘涌的监室是由一间管教干部办公室改造的。刘涌监室的墙壁全部用2米高、10厘米厚的海绵包上,外罩蓝布。10月11日中午,刘涌被押到锦州市第二看守所。刘涌当时穿着蓝底白条的囚服,神色有些委倦。他在看守所内的代号为“1011”。
被押期间消息灵通
据管教干警讲,刘涌是一个极有城府的人。一审法院判处他死刑,而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后,他很是得意。而对最高人民法院10月8日通知他将进行再审,他就有些心惊肉跳,烦躁不安。刘涌曾对看守所管教干警说,他的案子全国全世界都有人关注,二审改判之后,日本一家报纸认为是中国审判制度的一个进步。一些地方媒体有关刘涌黑社会案件的报道内容,他也知道。当然,他也听说过二审法院改判之后,许多人在网上发表意见,认为他作为臭名昭著的黑社会头子可杀不可留。这些东西,刘涌是怎么知道的,看守所的干警并不知道。
伙食标准与干警一样
刘涌的身体比较孱弱,特别是胃病比较严重,锦州市第二看守所满足了刘涌吃面食的需要。据披露,刘涌的伙食并不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而是与管教干警吃的标准一样。干警为他准备了两个塑料小盆,一个里面盛上几样菜肴,一个里面盛上汤,然后拿上两个馒头。偶尔,食堂也会吃上包子、面条或豆浆、油条。刘涌刚到看守所时,食欲不振,一天有时只吃一个馒头,但后来他曾一顿吃过几个包子。刘涌身体不适时有药可吃,他曾服用过“胃必治”和“多酶片”,吃过“昂立一号”。刘涌也可以在监室内吸烟,吸的是软包“黄山”,规定每天不超过8支,干警们用一个窝头制成了一个烟灰缸供他使用。刘涌提出要看一些书来消磨时光,按他提供的书目,干警们为他先后买了几百元的书籍,包括《毛泽东的一生家世》、《戴高乐上下》、《曾国藩》和一些文摘杂志等。看守所的其他羁押人员,可以到看守所的浴室洗澡,但刘涌属于特殊的面对面监管人员,到浴室洗澡多有不便,看守所干警就专门买来一个塑料大浴盆,烧好水后,让刘涌在自己的监室内洗上两次澡。刘涌刚从监狱转到看守所羁押时头发挺长,是看守所的张所长亲自拿理发工具,给刘涌剪了一个挺利落的“球头”。
当然,对刘涌提出的某些生活要求,看守所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也会予以拒绝。比如,刘涌提出要将自己灰白头发染黑,干警们考虑到染发素中含有锗的成分,从安全角度出发没有允许。还有,刘涌的一些生活开销如买书、买烟等,是要自掏腰包的。他的亲属有一笔钱存在看守所,每次购物由一位副所长专人负责,收据要经刘涌本人签字。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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