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严惩”指真正触及灵魂,那么对于杀人犯的“严惩”,则长期监禁,使之读书、明理、劳动、改造,远过于消灭躯体。 刘涌终审被判死刑,是“还法律以尊严”之必需。我感慨的,是人们对刘涌案的一种议论或者说心态:“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刘涌该不该死先放一边,我的问题是:人们为什么这样热衷于死刑?“死刑留给谁用”问得好。其实按理说,这世上死刑对谁都不要用,最好! 自贝卡利亚写了《犯罪与刑罚》,发出“废除死刑”呼声,至今两百多年了。关于死刑的存留,仍是当今世界法学界争论的一大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或地区已废除死刑。 从一个百姓的角度看,我厌恶死刑。我们从来奉行“杀人偿命”原则,这看似很“对等”,实则是一种“等害报应”观念,也叫“同态复仇”。小偷用手偷东西,法律就可以判决剁掉他的手吗?强奸犯以生殖器犯罪,法律便可以判他接受宫刑吗? 有人说,处死杀人犯,可起震慑作用,令作恶者再不敢杀人。其实,杀人的事,是很复杂的,仇杀、情杀、谋财害命、斗殴杀、挑衅杀、过失杀……千奇百怪,五花八门。古往今来,法律处决了多少杀人者,按说在如此“严厉震慑”之下,再不会有杀人者了,为什么杀人的事从来没有中断呢?“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倒是一个“理由”,但法律并不是建立在“民愤”基础之上的。令人愤怒的事太多了。人杀了人,活着的人愤怒,乃人情之常,所以把杀人者杀掉以泄愤。 可是,对于偷盗、强奸、杀人等犯罪的任何惩罚,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促使罪人忏悔。杀人本来就是血腥的,丧失人性的。他已经杀了人,我们是通过惩罚唤起人性呢,还是简单地“以血还血”,把他杀掉,从肉体上消灭了事? 或许又有人说,那如何体现严惩?严惩即“从严惩处”,这在法律上讲并不妥当,这种惩罚也许包含了法外的某种政策需要,以及民众情绪等等。法律的原则是“依法惩处”,即按犯罪的严重程度论刑罚,而不考虑其他因素。一个小贼偷了国人的钱,依法被判两年徒刑;他偷外宾同样多钱,就因为给国家丢了脸,涉及国家形象、荣誉,则要被多判一倍的刑———这就叫“严惩”;但它既不合理,也于法无据。如果说“严惩”指真正触及灵魂,那么对于杀人犯的“严惩”,则长期监禁,使之读书、明理、劳动、改造,远过于消灭躯体。在实行死刑的地方,没有人不知道“杀人偿命”原则,但有些人哪怕一死了之,也还要杀人。对于“不怕死”者来说,死是很干脆的,或许更是一种“解脱”;他更害怕的,我以为是长期失去自由,他也怕改造灵魂。惮于长禁和改造这样的“严”,欲杀人者也许会放弃杀人冲动。 我无意替刘涌辩护,只就死刑存废的利弊谈点看法,同时觉得对死刑的慎重处理意义重大。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有10年时间,为的就是看犯人是否在被处决之前,用尽了一切申诉手段。即使废除死刑目前还没有条件实行,我们对死刑的严格控制和严密核准,也是绝对必需的。 (作者 王乾荣)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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