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12月18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再审刘涌案。人民法院报文字、摄影两名记者全程追踪采访,亲历了庭审、宣判及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故意伤害罪推刘涌上“断头台”
直接导致刘涌被判处死刑的是故意伤害罪。再审开庭中,刘涌提出自己没有指使人殴打王永学,程健等人殴打王永学,是为绰号叫老狐狸的赵德军进行报复的辩解。法庭经调查证明,宋健飞等人殴打王永学,是为了刘涌的利益,在刘涌的指使下所为。对此,刘涌在侦查阶段也曾多次供认。刘涌的辩解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再审开庭审理中,刘涌及其辩护人再次提出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庭对此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参与刘涌一案的预审、监管、看守人员的证言证明,公安人员未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刑讯逼供;辽宁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2000年8月5日至2001年7月9日对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先后进行的39次体检病志载明,刘涌及其同案被告人皮肤粘膜均无出血点,双下肢无浮肿,四肢活动正常,均无伤情。刘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明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
有报道称,刘涌一案是建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关注这个案件的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媒体于8月16日公布判决结果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改判值得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8月17日指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审监庭认真研究,并依照法律规定指令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从再审判决书的编号可以看出,刘涌一案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第五起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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