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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因收受贿赂被判刑10年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5日10:46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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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南宁12月24日电(王勉 黄星航)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24日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38岁的李水明,1998年开始担任广西北流市市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水明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金1.9万元,另有人民币184.8万多元、港币9.2万多元、美金7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2年,建筑商李春来为解决北流市政府欠其工程款人民币950多万元,他找到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泉,请求其出面找李水明帮忙解决此事。事成后,李水明于2003年1月8日,通过其秘书梁航收受了李春来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11月下旬,北流市铜州房地产公司的李向东向李水明提出,希望市长关照和支持公司开展业务,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万元送给李水明。同年12月中旬,该公司为了得到北流市一块土地,李向东又两次送给李水明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李水明还利用给他人优惠政策、“一言堂”为他人升迁、调动工作等,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0多万元。

  案发后,李水明退出了其受贿所得。对于近200万元巨额来源不明款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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