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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11-4”恶性暴力抗法嫌犯被批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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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5日13:39 新疆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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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闻网乌鲁木齐12月25日消息 从“11·4”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到今天,50天过去了,可经历了那场风波的人是无法忘记那恐怖的场面。近400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别有用心者的挑衅,将近百名民警团团围住,很多民警不同程度地被打伤,甚至一名刚刚赶到现场处理问题的副局长也被猖狂的闹事者抓伤。
据《新疆都市报》报道,昨日,“11·4”事件9名为首的闹事者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不容细说扬手打人
2003年11月4日,乌鲁木齐市二工村一队个体民工黄某与他的妻子王某及其一起干活的工人从某工地拉了一架子车宽带电线回到租住房。黄某与其妻在往他们租住的楼房上搬运电线时,从其租住楼房中下来两个酒气熏天的操着四川口音的男子,他们走到电线跟前用脚踢了踢说道:“这是什么东西,挡着我们的去路。”
黄某过来说:“你酒喝多了,要走你就走你的路。”
其中一男子听罢上前就打了黄某一记耳光,并将其抓住往前走,后被群众拉开。
黄某的妻子害怕丈夫吃亏,上前去拉,也挨这名男子的一记耳光。
随后,从楼上下来了七八名气势汹汹的男子,看样是他们一伙的。黄某害怕再挨打,就躲了起来,随后他拨打了110,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派出所管区的民警当即赶往事发地。
闹事者冲上警车打人
黄某见警车来了,出来迎。不料那帮男子立刻围住黄某拳打脚踢(经事后医院治疗,黄某耳朵上缝了三针,眼眶处缝了两针,嘴角处缝了一针。)
高新区民警拉都拉不住,为了不让这几名男子继续围攻黄某,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就将黄某带到警车上。这些人仍不放过,又将警车围住,甚至几个人准备跳上警车,将黄某拉下来。民警不让他们上警车,这些人就围攻民警,并用拳头砸警车。
民警向高新区派出所求援。
近百名民警被困
与此同时,新市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也接到求援电话,于是命令二工派出所前去支援。
二工派出所马所长立即指派简伟等四名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理。民警到达现场时,看到大约有四五十人在那里大喊大叫、寻衅滋事,有200-300名群众围观,现场很乱。民警在现场表明身份后要求为首寻衅滋事的五六名男子去二工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但这几名男子非但不听,而且辱骂民警说:“警察是什么东西,敢来管老子的事情,我饶不了你们。”
不论民警如何劝说,但他们丝毫不听,而且大骂不止。这时围观的群众已达400人左右,为了及时处理避免事态扩大,二工派出所民警准备带为首的几名闹事者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时,有名男子用拳头猛打一位执勤民警。随后又有四人开始砸警车的玻璃,并将其中一块玻璃打烂。
同时就听到有人喊:“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企图趁机煽动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围攻现场民警。二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马所长汇报,并请求支援。马所长随即向新市区公安分局110及分局带班领导进行指示,分局杨武胜局长和朱英良副局长当即带领分局治安大队及刑警大队干警及时赶到现场,到现场后,杨局长、朱副局长详细地了解情况后,严肃地指出他们辱骂、殴打我正常执行公务的民警,砸烂我警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但为首的几人对杨局长、朱副局长的劝解置若罔闻,也不愿去派出所接受处理,仍然有人不停地辱骂民警。其中两名闹事者的妻子更是不停地撒泼,乱骂、乱打民警甚至乱砸警车。
在这种情况下,执勤的民警仍然保持了高度克制,没有一人动手。
3小时劝解无效果
经过3个小时的劝解,仍无任何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新市区公安分局领导采取果断措施,将为首的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9名四川民工强行带离现场,送往派出所。
在执行案件中,新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朱英良手部被抓伤,大部分民警的脸上、身上被打青……
回放
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暴力抗法事件
2003年6月24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密切配合,对拒不执行拆除通知的一住房强行拆除,李家拒不执行。
2003年7月4日下午,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二道桥无证经营商贩进行清查,一些商贩多次违章经营并拒绝接受处罚,并到库房对涉案物品进行哄抢。
2003年7月19日上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执法人员对滨河路上一家占道从事塑钢门窗制作和噪音扰民的店铺进行依法治理时,遭到该店铺中一伙人的无理阻挠。
2003年7月20日凌晨,新兴街派出所两名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打伤。
新闻背景
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今年7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乌鲁木齐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的通告》,提出对下列暴力抗法行为将予以坚决打击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2)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经劝说后,不听劝阻,继续妨碍执法活动的。
(3)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
(4)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污辱等情节严重的。
(5)群众采用暴力抗法,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编辑: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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