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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海峡两岸学者共研物权法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5日11:1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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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学者共研物权法李小军 本报记者 蒋安杰

  由福建省文化经济交流中心、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福建省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共同主办的“物权法学与海峡两岸经贸环境”研讨会,12月13日至1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隆重召开。祖国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百余名物权法学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就物权法学的若干理论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了建议。

  总论与所有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认为,将占有的公信力作为解释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的唯一原因不妥,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根据在于民法所确定的利益冲突的平衡原则,即交易安全(整体利益)高于权利保护(个别利益)。尹田教授认为,应规定一切交易的动产原则上均适用善意取得,在此基础上区分委托物与脱离物,其目的在于确定不同的“善意”标准,从而使交易安全保护与社会道德心理之间获得平衡。

  台湾文化大学法律系焦仁和教授论述了物权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焦仁和教授认为,具有前瞻性的立法,可以引导社会的发展方向。在中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物权立法如何勾勒出未来社会的理想蓝图,是立法和司法者责无旁贷的职责。由于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所有”、“私有”概念的彻底界定,不仅是物权立法难以回避的话题,而且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阐述了物权二元结构论。孟勤国教授认为制定物权法应当以“现代化、平民化”为目标,形成“以所有权为代表的财产归属关系和以占有权为代表的财产利用关系”的物权二元结构,体现“所有人与不特定非所有人、所有人与利用人、利用人与不特定非所有人”三重关系,实现“物权法不是有体财产法而是财产的基本法、将有限的用益物权扩大到一切动产、不动产、中国公有制下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天人分离造成的财产权利、重新安排担保权”四大任务。

  华侨大学罗大钧教授考证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源流及其演进,认为所有权保留演进历程对我国物权立法应有所启示。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留置权制度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认为,大陆和台湾地区留置权体系还不完整,留置均为动产留置和法定留置。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留置,法国和英美法系承认约定留置,两岸可以考虑移植。大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陈祥健研究员认为,学术界对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反映了我们在这一立法问题上理论准备不足,不宜匆忙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即使让与担保被认定为担保物权,陈祥健研究员仍然认为不应在民法典中规定,其理由主要是:入典会导致定限物权的概念趋于崩溃;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将新出现的或特殊的担保方式规定于民事特别法中;非典型担保不断涌现,立法难以穷尽。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泉鹰副教授认为,从让与担保的概念来看,让与担保仍然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至于让与担保当事人对担保物可能进行无权处分的这种情形,在其他法律制度中也可能出现,不能避免。

  自然资源使用权

  在两岸矿业权市场法律调整上,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矿业权具有两重性,其涵盖了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权能和矿业权的物权权能。矿业权市场不是单一法律所能调整的,必须建立综合法律调整制度。

  福州大学法学院朱遂斌教授认为,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相互脱节,导致整个自然资源法制系统不能高效运作,法律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必须面对现状,从整体上重新反思我国自然资源利用存在的种种法律问题。

  港台地区物权制度问题

  香港虽然没有正式立法,但一些法例和判例都确认分层业权方式,以解决多层建筑物业权。香港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纪华士律师认为,分层业权原理由普通法的分权共有原则发展而来。在近期,香港政府往往在批地的租契中规定,原业主必须将公用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物业管理公司以信托人身份代全部小业主持有以完善有关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

  台湾文化大学法律系林柏杉先生介绍了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中关于确保债权实现制度的重要内容。台湾文化大学法律系讲师吕伟诚先生认为,台湾地区2000年债编修订不仅为债法的重要变革,同时也对物权关系发生重要影响,其中有关将不动产债权契约改变为公证或完成物权行为为生效方式、不动产物权行为之代理权授予应采取书面形式、承揽关系之法定抵押权改变为登记请求权等等,都是台湾地区民法的一大变革。

  我国物权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女士介绍了物权法立法情况,并着重提出了物权法的研究重点,主要包括十一个方面:所有权划分标准问题;优先权问题;物权登记问题;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相邻权问题;用益物权问题;典权问题;邻地利用权问题;居住权问题;担保物权;占有。

  厦门大学法学院柳经纬教授就物权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摒弃按照所有制划分所有权类型、采取财产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国有企业财产权应当退出物权法,企业的财产关系由公司法规范;物权法不应规范自然资源使用权;占有的权利推定被限定于物的“所有权人不明”的场合,会大大削弱占有制度在权利推定上的作用,否认先占取得制度不足取,而遗失物等所有权不明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对拾得人或发现人是不公平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郑伟副院长结合审判实践,建议在物权立法中: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新型用益物权;确立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应当予以考虑。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郑冠宇副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对于私法的发展以及整体财产制度,具有突破性的意义。但物权法草案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出现过多与公法相关的规定,应当加以改进。

  此外,学者们还就两岸四地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台湾不动产登记制度、香港与大陆土地登记制度、共同抵押制度、民事优先权及其效力冲突、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及其效力、频率使用权等问题在研讨会上进行了研讨、交流。

  由中国法学会领导、财税法研究会承办的“北京新奥运与法制环境研究”课题,经过课题组一年多时间的努力,其研究成果已通过专家鉴定。为了基因、扩大研究成果,继续推进北京新奥运与首都法制环境建设的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与北京联合大学奥林匹克文化研究中心于12月12日在北京联大应用文理学院共同举行了“北京新奥运与法制环境研讨会暨第四届奥林匹克科学论坛”。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孙在雍、教育部政治法规司副司长孙霄兵、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公田、北京市司法局原局长孙常立教授、国家体育总局奥林匹克研究中心主任任海教授、北京联合大学副校长冯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主任赵承寿、财政部条法司原司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家林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院长张守文教授等政府有关部门、法学界、体育界及高等院校的领导和专家、学者50余人出席了会议。人民日报、北京电视台等10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也参加了会议。

  (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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