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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审结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朱伟林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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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6日20:13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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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银川12月26日电 记者周志忠报道:宁夏首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日前审结,罪犯朱伟林因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判并执行死刑。这是宁夏首起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处死刑的案例。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下午进行的公开宣判中披露了朱伟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罪犯朱伟林,男,31岁(1972年7月7日生人),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潮阳市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审理被告人朱伟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5日,罪犯朱伟林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向银川市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成立了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当地税务部门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领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年12月8日至2001年2月6日,朱伟林为谋取非法利益,以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广东鑫康辉集团公司等58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94份,虚开税额28421034.70元。受票单位使用上述发票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7157657.19元,朱伟林从中非法获利61万余元。案发后,尚有税款14775387.91元未追回。2000年11月至2001年1月,朱伟林为掩盖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购买了北京、天津、广州、福建等地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填写,为其银川银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10份,虚开税额17036375.65元,已全部申报抵扣。在此期间,朱伟林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62560.26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罪犯朱伟林处追回赃款12万元。
法院认为,罪犯朱伟林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向税务部门抵扣税款2715万余元,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至此案侦查终结前仍有1477万余元无法追回,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罪犯朱伟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朱伟林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核准了对罪犯朱伟林的死刑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执行死刑的命令,于2003年12月25日对罪犯朱伟林执行枪决。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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