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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成重点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7日03:40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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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广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覆盖面极广,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等问题。

  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

  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二)》与原来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重大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华璞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公开征求意见后,民一庭直接收到群众来信200多封、网上意见400多条,共30多万字。经过整理归纳和筛选分类,有价值的意见有403条,其中170多条在意料之中,140多条是从未考虑过的,有很大参考价值。另外80余条超出了本次司法解释的范围。

  意见建议比较集中的有八大问题:一是能否返还彩礼;二是同居关系能否解除;三是无效婚姻允不允许撤诉;四是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申请婚姻无效;五是一方生活专用品的归属,意见稿中关于这一条的规定在此次司法解释中被去除;六是房屋争议如何处理;七是婚后一方所欠债务的处理;八是离婚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问题。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司法解释(二)》规定,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但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黄松有副院长解释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这种同居关系。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解除这种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该受理并平等保护子女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种情况彩礼可请求返还

  黄松有说,在调研时发现,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许多家庭为给付彩礼,债台高筑,负担较重。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但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办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123 下一页>>

  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离婚时痛快地在协议上签了字,可过后又反悔,这种情况下要想胜诉不是很容易。《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黄松有说,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离婚时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据介绍,离婚案件中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上。购买这类房屋所花费用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这次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二是双方都想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竞价取得,没得到房屋的可获得相应补偿;三是双方都不想要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是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产生争议,解释规定法院视具体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等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婚后公积金养老保险属共同财产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认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按照这次司法解释规定:这些费用,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应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1 2 3 下一页>>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讨债。这种情况下,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法院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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