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独家:厦门远华案再起波澜 庄如顺改判死缓
我敢保证,赖昌星现正在其亡命的加拿大一个豪华大酒店与他的那些逃犯铁哥们觥筹交错、弹冠相庆,热烈庆祝他的恩人加兄弟庄如顺改判死缓。
这真是一个批判的时代,刘涌尸骨未寒,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质疑声仍不绝于耳,这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传出:一审被判死刑的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改判的理由就是因为庄如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一辆小轿车的事实。
庄如顺该不该执行死刑,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项罪恶:1999年8月11日至12日,庄如顺得知海关部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并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赖的情况下,四次打电话给赖昌星,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并要求赖昌星出逃成功后回电话。由于庄如顺这个奸细出卖国家缉捕赖昌星的机密,使得赖昌星出逃成功;给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侦破远华走私大案和查处涉案官员的腐败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使得国家可能成百倍地增加财政支出来艰难地调查远华走私大案。赖昌星的成功出逃,不仅给国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让一些腐败分子逃脱了惩罚。庄如顺真是罪大恶极。
但庄如顺怎么到了福建省高院又改判为死缓了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命运难道又与辽宁省铁岭中院一样?中级人民法院的水平莫非真得不如高级人民法院?莫非还得要最高人民法院前来提审?我实在不敢推测改判背后的故事。
但我以为,福建省高院在改判时至少有三点应该考虑进去:
一,对“保护伞”要严惩。赖昌星是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庄如顺是这个首要分子的“保护伞”。“保护伞”属于严厉打击之列。据2002年5月30日中新网北京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出席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今天在京举行“严打”整治斗争调查汇报会指出,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后台、“保护伞”。要把“打黑除恶”,深挖其后台和“保护伞”同反腐败斗争紧密结合起来。对黑恶势力的后台和“保护伞”,不管是什么人,也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要坚决查个水落石出,依照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予以严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庄如顺这个“保护伞”死刑,福建省高院改判为死缓,是不是严惩?
二,知法犯法要严惩。庄如顺既有权力,又知法律;既是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又是缉捕赖昌星的知情人(可能还是组织者之一)。所以是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三,庄如顺的所谓“主动交代”不成立。我认为,足以减轻处罚的“主动交代”应该是在远华走私大案暴露之前,而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调查期间”。“被调查期间”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庄如顺的问题已经暴露,正在接受调查。这个时候能叫“主动交代”吗?在赖昌星没有出逃之前,怎么不“主动交代”?在没有“被调查期间”,怎么不“主动交代”?已经在接受调查,一个公安厅副厅长心里当然明白,想混是混不过去的,所以,就交代了。这叫主动吗?
就庄如顺的罪行而言,我以为远不止“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还有下列罪行:一是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公安部门正在缉捕赖昌星这个建国以来最大的走私犯罪集团的首犯是不是机密?庄如顺是不是将这样的国家机密故意泄露给了赖昌星?二是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指使罪大恶极的赖昌星出逃是不是故意不使赖昌星受追诉?三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这一条就更明确了。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对庄如顺的量刑有没有参考价值。
庄如顺是走私犯罪集团首恶分子的“保护伞”,是执法犯法者,是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的食税者,对这样一个犯罪分子能网开一面吗?如果庄如顺不杀,还谈什么严惩黑社会犯罪集团的“保护伞”?这个先例一开,以后“保护伞”的日子就好过了,“保护伞”就会更加有恃无恐了,因为“保护伞”那怕具有再大的危害也可以留得性命在。留得青山在,还怕没柴烧?
庄如顺改判死缓,像刘涌案一样再次引起国人的关注与思考,网民无不感到气愤,但肯定地说,赖昌星这些犯罪分子却是高兴得不得了,因为如果没有庄如顺,赖昌星这个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现在肯定成了孤魂野鬼。也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总有一些让亲者痛、仇者快,守法公民不满、犯罪分子高兴的事出现!(网友:朱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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