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无论是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还是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都是值得浓墨重彩大书一笔的一年。而当我们回首这一年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大事的时候,我们最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就是新闻舆论的力量。从非典时期的全民总动员,到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从由城市拆迁、婚姻登记以及交通管理所引发的立法人性化大讨论到由总理为民工追讨工资引发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社会热潮;从拥有千年历史的金华火腿的黯然失色到由平舆系列杀人案而导致的当地有关政府官员受到追究,无不显示出了新闻舆论对整个事件发展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而与这一切密切相关的是,几乎贯穿2003年全年的新闻采访工作受阻、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被殴打的事件。在这里采访受阻的有地方媒体也有中央媒体,一些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受到种种的限制,甚至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的《人民日报》也曾在某县神秘失踪;而被殴打的记者也从地方媒体记者打到了中央通讯社———新华社的记者。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了新闻舆论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新闻舆论力量的壮大带给一些人的恐惧,他们希望通过限制采访权来削弱这种力量。 新闻舆论是一种社会力量,它有其特有的独立性,而由于新闻工作自身的特点,也使这种力量表现出了很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毫无疑问,任何一种力量都需要规范。没有规范,任何一种力量都可能被肆意削弱或者泛滥,规范是保证这种力量良性运行的手段,新闻舆论也不例外。而规范新闻舆论首先必须承认它的权利,新闻舆论监督权是以公众的知情权为基础的,任何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情都可以是公众知情权的内容,任何单位都无权以一纸内部规定而限制这种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作为公众授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更有义务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但同时,知情权也有底线,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都是知情权的底线,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尊重这一底线。而如何认定这一底线应是司法机关的舞台,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曾对范志毅名誉权一案进行审理,法院提出了“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这一具有司法意义的提法,从而保护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但对于以内部规定这样一种在新闻采访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形式限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我国目前司法却无权审查。 拥有更多的权利就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这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另一方面就是责任。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的监督与新闻媒体的责任之间常常是争论的焦点。新闻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新闻竞争压力的加大以及新闻报道方式的多样化,会产生各种不规范的行为,所以必须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这种责任更多的是社会责任,真实、客观地报道,公正、善意的批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保护公民的名誉和隐私等等,都是新闻舆论监督要承担的责任。在非典时期,新闻媒体与政府积极配合,及时发布疫情通报,传播预防非典的知识,宣传医护人员在抗击非典过程中牺牲与奉献精神,引导人们团结一心共渡难关,这正是新闻舆论社会责任的体现。 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一方面需要政府与社会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需要新闻媒体的自律,但更重要的是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需要法定,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也需要法定,依法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的同时,对新闻报道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正是法治时代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所在。 (作者 秦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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