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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撞诱鱼灯沉船夺三命 船主被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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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9日09:14 新桂网-南国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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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12月29日讯(记者巴方通讯员吴莹)一艘“三无”船帮人超载运木材,途中撞上了一电鱼船拦在河面上的诱鱼灯,结果船沉导致8人落水,3人淹死。这出悲剧发生后,惹出了诸多纷争。
去年11月,融安县大将镇农民黄国山委托县贮木场船厂为其建造了一条钢质小机船,投入使用后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检验,是一艘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只。
当年11月26日下午,该镇的另一农民黄君凯请黄国山的小机船拉3立方米木料运往下游淑姆码头,并雇请了6名三江县籍民工一同搭船运货。当晚8时,船行至融安县城东乡祥多村河段时,没有配备夜航灯光的小机船撞上了另一船主肖衍伦设在河面上的诱鱼电灯。电灯是挂在跨河的一条胶绳上,但是当晚没有开灯。黄国山一手去托诱鱼灯,一手掌舵,结果船身倾斜翻沉,船上8人全部落水。除3人游上岸外,黄国山下水救起了2名民工,但吴某等3名民工被淹死了。
黄国山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死者家属等经济损失和丧葬费5000多元。融安县海事处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这次沉船事故黄国山负主要责任,肖衍伦负次要责任,融安县贮木场船舶修造厂负一定责任。
今年9月,融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国山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培花等10人(皆为死者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9月30日作出判决。黄国山被判有期徒刑2年,赔偿姚培花等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14.26万元,判肖衍伦赔偿6.2万元,被告人黄国山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衍伦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10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黄君凯及船厂索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肖衍伦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理由是他悬挂在河上的诱鱼电灯离水面有7.5米,根本不存在妨碍船舶航行,所拉的拦河胶绳与沉船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改判。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一致,肖衍伦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被驳回。法庭认为,黄国山违章驾驶“三无”船舶为他人运送货物及乘客,且严重超载,又无灯光、信号、救生等安全设备,不具备夜航条件却违章夜航,导致发生重大沉船交通事故,导致3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肖衍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通航水域设置渔具,在跨河胶绳上悬挂一盏电灯诱鱼,且案发当晚该电灯未亮,对黄国山船舶航行造成一定影响,与沉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肖衍伦及代理人提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确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合法,予以确认。但原判令黄国山、肖衍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比例不当(黄70%,肖30%),予以改判(改为黄80%,肖20%)。此外,虽然上诉人肖衍伦与原审被告人黄国山的行为共同造成3被害人的死亡,但他们之间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因此原判判令黄国山与肖衍伦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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