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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29日15:2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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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都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司法解释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0多万字600多条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害时,如果凶手逃逸,往往无处索赔,这次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现象的发生。司法解释规定:(一)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等。

  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幼儿、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一直是广大家长密切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明确了教育义务机构的责任范围,并将学校的赔偿责任划分为两个层次。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年龄特点,在校期间经常发生一些意外的人身伤害事件。孩子在出了事故后,对赔偿责任的划分学校和家长也各有说辞。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央视国际)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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