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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乘公共汽车被夹伤手指 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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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0日14:54 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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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付兰荣】女青年刘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被车门夹伤手指。后刘某将司机和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作为被告的某公交公司未到庭应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当时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接受公交公司所提供的乘车服务,依法享有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损害的权利。对于原告乘车致伤一事,公交公司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原告起诉
原告刘某诉称,她乘坐由被告司机驾驶的无人售票公交车去上班,当车至中途站点时,被告司机停车开门。因车未能停稳,她身体失去平衡并扶住车门,致左手大拇指被夹伤。经与被告司机和其所在公交公司交涉,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
被告司机辩称,他对原告的处境表示同情。但他是公交公司的职工,其因“出车”所造成的问题应由公司承担。该司机最后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交公司未能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在乘坐被告公交公司所属的肇事车辆时,应视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接受公交公司所提供的乘车服务。对于原告乘车致伤一节,公交公司负有完全的过错责任,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令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近1600元。原告要求被告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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