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道生
12月22日,辽宁黑社会头子刘涌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注射死刑。 12月29日,安徽大贪官王怀忠一审被判处死刑,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第3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 将这两个案子连在一起说是很有意义的,这不仅仅在于这两个案子判得对、判得好,全国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都会拍手称快,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更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在这两个案子中,这“四个意志”得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就是为什么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威信越来越高的原因之所在。 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治理国家、约束个人的律条,它不是摆设,不是给人观赏的。既然《刑法》第二十六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样的规定;既然《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有“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那么,按照《刑法》规定办,对他们判处死刑,完全是“量刑适当”,完全是“依法办事”。现在,包括那些思想极其“前卫”的法学家在内的人们,不也都是天天在讲“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吗?如今我们的社会真的依了法,真的将罪大恶极的刘涌之流处死,怎么又胡乱指责起来了呢?看来,在当今社会中还真不乏“叶公好龙”之人。 “死刑”好不好?就看怎么说了,将其绝对化是不行的,脱离了一个社会的具体背景来谈也是不行的。表面看起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的确有点“不太人道”,然而,对这些罪恶累累的黑社会头子、腐败分子该杀而不杀掉,恐怕就更不好了,人民会遭殃,社会就会乱套。尤其是在社会剧烈变动的现阶段,不将这些败类杀掉,更是天理难容、民心难服。对罪大恶极犯罪分子、腐败分子实施死刑,就是“社会公正”、“社会正义”的体现。 死刑要不要废除?作为“未来目标”还可以,要想现阶段就实行,肯定不行。为什么?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的国情,中国目前的国情还不允许废除死刑,硬要将西方某些国家那一套搬过来,根本不行。因为当今社会中的“亡命徒”太多,不仅是刑事犯罪的“亡命徒”太多,经济犯罪(腐败犯罪)中的“亡命徒”也实在太多,他们往往“要钱不要命”、“死不足惜”,经常是丧心病狂、顶风作案,对社会的危害性无法估量,所以,整个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处于“仍然严峻”或“非常严峻”状态。我们的社会必须处于“高压态势”,而死刑就是社会对这两类犯罪保持这种“高压态势”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之一。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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