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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年元旦期间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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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0日09:02 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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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蕙)西安市公安局昨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各分(县)局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取群众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据了解,《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市民把“限放”理解成“开禁”,违反《条例》的事情频频发生。元旦将至,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非法销售,杜绝元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2004年1月12日以后,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始销售,各分(县)局将成立专门的烟花爆竹稽查大队,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西安市公安局再次重申:东、西、南二环以内及城北大兴东路、红庙坡路、含元路以南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各分(县)局在审查二环以外烟花爆竹摊点中要防止销售点过于集中的情况,在办理许可证的过程中,坚持既规范管理、又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取群众办理烟花爆竹许可证的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各分(县)局必须及早动手,加强防范,与辖区街道办、社区及有关单位签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书》,各零售点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要悬挂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语。相关分(县)局对西安市供销系统日杂公司设立在辖区的烟花爆竹临时批发点要落实责任,制定预案,切实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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