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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活垃圾费新规定有人情味 “特殊户”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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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0日11:02 新桂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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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2月30日讯(见习记者张艳华)12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南宁市的低保户、优抚户可以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所经营的场所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岗职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自2003年7月10日,南宁市开始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村)民以户为单位,每月7元/户;暂住居民以人为单位,每月2元/人;国家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经营单位以人为单位,每月2.5元/人。《办法》规定,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可免收城市垃圾处理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其经营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原来收费标准的50%收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单位在岗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留聘人员)经审批,可以按原标准的50%收取;失业人员居住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则按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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