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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何不能“反感”王怀忠的“恶劣态度”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0日01:18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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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的包括像我这样中国文人做文章的动机强烈极了,看到什么、听到什么、想到什么都想将它弄成篇文章,至于“牛头”是不是能对得上“马嘴”,有时竟然会顾不得了。12月23日《杂文报》刊登的曾市南先生写的一篇名叫《为何反感王怀忠的“恶劣态度”》就属于这类令人哭笑不得的文章。声称自己“历史将证明我是最大的冤案”。

  一看曾先生文章的标题就知道他的“爱憎”是如何的“分明”了。显然,他的矛头当然不是针对大贪官“王怀忠的‘恶劣态度’”的,而是针对广大媒体对“王怀忠的‘恶劣态度’”的众多评价而发出的一种所谓“理性的指责和批评”。

  曾先生的主要理由是什么呢?他的文章是这样写的:“王怀忠是在行使作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有权对起诉书指控的所有事实都予以否认、有权和证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有权对检察官计算的数字表示怀疑,有权在陈述中不表示忏悔。”

  这段话对不对呢?当然对。事实上,我们的社会已经充分给了他这一权力,而他自己也充分运用了这一权力。谁也没有阻挡他这个“自由人”权力的享受和发挥,我们的法制已经充分做到了这一点。然而,王怀忠这个“自由人”对权力的享受和发挥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不尊重事实,可以睁着眼睛说瞎话,可以一概否定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可以……然而,王怀忠这个“自由人”统统都这样做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统统否定,甚至声称“历史将证明我是最大的冤案”。请问在面对王怀忠如此“恶劣态度”情况下,作为我们的媒体和评论家为什么就不能表示一点自己的“态度”呢?难道给了王怀忠这个“自由人”的申诉权后就意味着剥夺广大公众的评论权吗?难道面对“王怀忠的‘恶劣态度’”我们的媒体只有保持沉默权吗?难道我们的媒体面对“王怀忠的‘恶劣态度’”还要称他为“英雄”吗?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的“前卫”,曾先生还这么说:“……小偷很可恶,但不能因为他的可恶就把他一棍子打死了事。小偷也有他自身的合法权益。”曾先生的这个引证至少犯了两个错误:一是没有人认为小偷犯了小偷就可以将“他一棍子打死了事”,这是自己编造出来的伪命题;二是小偷的确有“他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可以死不认账,可以血口喷人,也决不意味着人们对他持这种态度进行“态度恶劣”的评价。如今的萨达姆被美国大兵抓到牢中受审,西方的媒体不时传来萨达姆态度顽抗、不肯论罪的报道,按照曾先生的“理论”,这是不是也是意味着侵犯了萨达姆这个“自由人”的“申诉表达权”呢?

  曾先生在文章的最后一段还引用了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来的做法,证明自己对媒体对“王怀忠的‘恶劣态度’”之评价的不合“司法理念”。其实,这也是非驴非马式的“论证”。若是刑事犯们可以因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字布告从看押室墙上撤下来可以什么罪行都不认,可以来一个倒打一耙,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作为“自由人”继续胡作非为的“权力”,可以阻止刑事审问人员连一句“你不要如此态度恶劣”的话都不能讲,那就大错特错了。

  其实,我一看曾先生的《为何反感王怀忠的“恶劣态度”》的题目就很“反感”。为什么?看一看大贪官王怀忠在安徽所犯下的种种滔天罪行,面对大贪官王怀忠在法庭上对自己罪行如此的“恶劣态度”,如果我们的媒体一点都不反感,都保持沉默;如果我们的评论家还要像曾先生那样为王怀忠的“恶劣态度”去辩护,去叫好,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像什么社会?这个社会的媒体还像什么社会的媒体?我们的评论家还像什么样的评论家?所以,我在这里“怒吼”一声,不必理会曾先生的指责,继续写“王怀忠全都不认账”、“王怀忠首审仍顽抗”、“王怀忠大喊冤枉”、“王怀忠当庭叫寃引起愤怒”、“王怀忠最后陈述没有丝毫悔改”等曾先生不喜欢的文章,我历来认为,文章嘛,一二个人不喜欢无所谓,只要广大人民喜欢就行了,世界上根本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人喜欢。

  我不知道曾先生做学问的背景,但是,有一点我到是经常能感受到的,即法学界的一些“法学精英”的一些“新潮”、“前卫”观点(注意:我在这儿用的是“一些”,而不是全部,否则容易被人“借题发挥”),实在让人目瞪口呆,实在让人非议所思,实在让人无所适从,为什么呢?实在是太“新潮”、“前卫”了,实在是太脱离中国的国情了,实在是太缺乏先进文化的内涵了,“新潮”的“新”、“前卫”的“前”已经达到了使人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使人愤怒,就是个大问题了。曾市南先生的“为何反感王怀忠的‘恶劣态度’”这一文,犯的恐怕就是这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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