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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塌陷车损人伤,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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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2月31日09:22 黑龙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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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哈市市民赵忠诚向本报反映,他在今年8月11日驾车经过道外区南勋街和南十道街时遭遇道路塌陷,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受伤,但道路管理部门称坑是雨后突然塌陷,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
据赵忠诚介绍,今年8月11日3时30分许,他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哈市道外区南勋街和南十道街附近时,由于此前曾经下过雨,路面上积水很多,他的车在经过一片积水时,车前轮突然陷入一个水坑,致使车前叉严重变形,乘车人王某面部受伤,他连忙到附近的道外区城市管理局收发室打电话报警,并打车把受伤的王某送到医院,王某脸部两处受伤,分别缝合18针和4针。随后,城市管理局在出事地点树立了警示标志。
第二天,赵忠诚和王某的家属找到道外区城市管理局,城管局承认该路段确是其管理,但此事是天灾,对此事不负责任,仅对赵某的遭遇表示同情。事后,赵忠诚给受伤的乘车人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8000元。
25日,记者来到道外区城市管理局。据该局工程科孙振滨介绍,当天刚下过雨,路面存了不少水,路面自然塌陷谁也没看到,当事人骑三轮车掉下去,他们不应承担责任。路面是由他们维修和养护,但路面突然塌陷,他们也不知道,所以不负责任。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于鸿雁律师。于律师认为,道外区城市管理局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对其管理的道路有经常检查、维修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道外区城市管理局应赔偿乘客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赵某车的维修费用。(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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