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0月9日消息: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上师大讲师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博士研究生汪灏被从轻处罚,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之所以从轻处罚,是因为被告投案自首,并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
上海师范大学青年博士教师汪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早报曾于8月19日对其开庭给予独家报道。
汪灏,33岁,博士研究生文化。今年4月21日,家住上师大教工宿舍的他与邻居教师姜朝华仅因为生活琐事而由口角发展到持刀殴斗,期间姜朝华心脏中刀,导致其当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汪灏的行为构成已经故意伤害罪,原本可以被判处适用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内的刑罚。
然而最终汪灏幸运地得到了在现有法律规定限度以内最轻的量刑处罚。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解释:鉴于汪灏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能够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所以法院在判决中对汪灏酌情进行了宽大处理。
经济赔偿的成功实现是汪灏能得以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据记者了解,就在本案开庭以后不久,汪灏的家人就同被害人亲属方面在私下积极接触,希望通过协商以经济上的主动赔偿手段来促使汪灏量刑的减轻。最后,两方家人终于达成谅解,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决定由汪灏家属支付5万元给痛失爱子的姜朝华父母,作为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
汪灏家人的上述行为恰好与最高人民法院[1987]32号司法解释相符合。在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如果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自愿给予赔偿的,法院可以考虑具体情况酌情从宽处罚。所以“汪灏的判决是属于意料之外、法理之中的结果”,汪灏的辩护律师之一周齐告诉记者,在法律实践中,经济上的行动是能够成为罪犯认罪态度良好的重要标志的。这也是法律给罪犯一个表达认罪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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