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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密码在手钱却被人提走 交涉未果储户告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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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2日08:37 千龙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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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生意人岳明军(化名)存入银行的存款突然少了97900元。取钱人是以正常程序从银行取走了这笔巨款,这让岳明军无论如何也想不通,因为存折、密码仍掌握在自己手里。在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近10万元钱被别人“正常”提走
今年4月18日,岳与深圳一家公司达成协议,在工行任选一家储蓄所开户,存入101000元,深圳公司在接到存折传真件后,马上发货。岳明军于4月23日在中国工商银行铁岭银州中心储蓄所存入人民币101000元,并设置了密码。储蓄所发给其活期存折。5月1日,岳明军前去接货,但根本没有。在此情况下,岳明军立即让厂出纳到中心储蓄所取钱。但被告之,存折内已有97900元被人提走。
事件发生后,经铁岭市经侦支队侦查,这笔存款分别于4月29日在开原富强储蓄所被支取4万元、解放路储蓄所支取9900元;4月30日在调兵山储蓄所被支取48000元,通过银行监视器显示,取钱之人完全是通过正常渠道将钱提走。
储户状告银行
岳明军认为,钱是被人以存折的方式取走,而真正的存折在自己手中,那么取款人手中的存折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伪造,二是虚开的。如果是伪造的,银行有义务对存折的真伪进行确认,如果是虚开的,那是银行内部管理造成的,无论是哪种,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在与银行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支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银行赔偿被中法撤消重审
银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明军到银行存款,银行给出具了合法的凭证及存款存折,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原则,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银行辩称岳明军将存款密码泄露他人取走存款,由于密码泄露的途径不具有唯一性,且银行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岳明军泄露密码,故法院对此节不予采信。9月1日,银州区法院做出判决,中国工商银行铁岭市银州区支行立即支付岳明军本金101000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上诉到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6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银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昨日,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岳明军的诉讼代理人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蒋丽华女士。她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个情节:开原市解放路储蓄所许春风的证言中有这样一段话:“这个人(取款人)填了取款凭条1万元,当时微机显示,这个人的储蓄存折已经取走了4万元,这次再取1万元,就要身份证了,这个人就把填好的条撕了,又填了9900元。”蒋律师讲,如果这一情节当时引起重视,那么有可能破获这起金融诈骗案。显然,这是银行工作中的失误才造成的损失。
蒋女士认为,即使是有人用假存折取款,银行应有义务对该存折的真伪进行识别确认。如果警方最终破案,谁拿走的钱,谁就应当将钱归还失主银行,同时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银行首先必须承担因为自己失误而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本报将继续对此案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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