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帏
本报讯 到今天为止,《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在首都之窗网站进行的民意征集已经到期。从去年12月7日开始网上征集意见到昨天一个多月的时间,共有55位市民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评论焦点集中在“管理办法”第20条第10款的前半部分: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半数网民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这一条款,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细化。
记者从首都之窗网站《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网上征求意见网页上看到,55位发言网友中,43人对“管理办法”第20条第10款的前半部分:禁止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发表了意见。明确表示不同意的约有10人,建议针对对象细化条例的约有17位,明确表示支持的有16位。
网友“进一言”建议,对于确因生活所迫,到地铁车站行乞的人员,应当有效地加以救助,如果卖艺人员并非生活所迫,而是以此为一种表现自我、追求艺术的途径,没有必要加以禁止;对于在地铁中成帮结伙、强索硬要的所谓“丐帮”,应当由公安部门重拳加以打击,他们的活动,不仅严重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对于被他们裹挟的未成年人的身心也有着巨大的伤害;但是这属于城市治安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市内许多其他场所,比如人行天桥、火车站等地方也存在,不是地铁的特殊问题,没有必要在本办法中加以规定,如果进行规定,可能与其他法规相冲突,损害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网友何向东表示,应当将“卖艺”改成“表演”。理由是:卖艺是通过表演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有的表演行为并不表现为一定要获取经济利益,比如在青少年中流行的街舞,这种自娱自乐行为,就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这样的行为本身却和卖艺无二,都能引起围观,危害后果也差不多。所以,车站内、车站口及车上的“表演”行为和卖艺一样是危险行为。
网友刘世强建议,应当设专门条款强调保护乘车人的权利,如不被推销、乞讨等行为打扰的权利。虽然乞讨者可怜,但其行为令人生厌也是毫无疑问的。总有人在强调保护乞讨者的权利,但经常是一个乞讨者进入车厢后逐一侵犯全部乘车人享受安宁的权利。
还有网友反映,偶尔会看到一些地铁职工吸烟,车站工作人员高声谈笑。或许这不是普遍现象,但仍要建议《办法》中严格、明确地体现出交通运营机构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责任,及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时,运营机构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人建议:车厢内的广播在车内人少安静时听起来非常刺耳,希望在非客流高峰时降低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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